保障老百姓基本生活的公共服务支出,省与市县之间如何划清责任?3月27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统一规范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适度加强省级支出责任。
《方案》明确了首先纳入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6大项35小项。这些事项分别是:义务教育类,包括公用经费保障等2大项,小学公用经费保障等6小项;学生资助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等4大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等4小项;基本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大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小项;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大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2小项;基本医疗保障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2大项,医疗救助等2小项;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2大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3小项;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困难群众救助等3大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11小项;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大项,城镇棚户区改造等6小项。
根据《方案》,湖南将明确小学公用经费保障等34小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省基础标准,市县在此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对暂不具备条件明确省基础标准的医疗救助事项,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
《方案》明确,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其中,按新的县市分类分档办法执行支出责任划分的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共18小项;暂按原政策执行支出责任划分的共17小项。
省财政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改革后,政策保持了延续性和稳定性,市县财政负担减轻,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更加清晰、财力保障更加科学。
(文/刘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