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0〕6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已施行五年,其在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对交易场所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并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健全本地区交易场所准入规定、管理规则和监管制度。为进一步做好交易场所监管工作,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近年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交易场所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合规经营、监督管理、风险防控、附则等内容。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新增了对交易场所名称字样的定义,即名称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此外,增加规定金融类交易场所、电力交易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监管责任。我省交易场所监管采取分行业监管模式,结合清理整顿后我省交易场所现状以及各单位职责职能,《办法》对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分支机构。《办法》对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本省交易场所设立分支机构需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交易场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同时报交易场所总部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关于退出机制。《办法》对交易场所的退出机制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终止和不再从事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的退出程序。同时,提出对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可予以清退。
(五)关于合规经营。《办法》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内容,增加了交易场所不得为任何非标融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规定,明确了对擅自以交易场所名义对外经营或者组织开展交易活动等违规行为的处置。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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