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解读《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5-11-25 15:04 【字体:

  一、出台背景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相继修改,消防监督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消防设施监管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建筑消防设施老旧失管、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监管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为维护法制统一,切实解决相关问题,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办法》由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起草。按照202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工作安排,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组建了起草工作小组,赴广东、贵州两省,长沙、湘潭、益阳3市开展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有关省直部门、14个市州政府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经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进行讨论完善,2025年10月24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发布,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修改18条、新增4条、删除10条,修改后共22条,主要对政府和部门职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智慧消防、消防产品质量、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配置、维护管理责任、应急处置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

  (一)管理职责划分更加科学明晰。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办法》一是明确了政府职责。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保障,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园区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置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隐患。二是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管职责。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三是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中的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依法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四是规定了其它监管部门职责。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二)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紧跟时代发展。针对目前一些建筑消防设施未依法配置等问题,《办法》一是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标准和单位申报义务。第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由建设单位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二是推广应用智慧消防等信息技术措施。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消防大数据应用管理平台。鼓励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实时传输至消防大数据应用管理平台。三是明确了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配置要求。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改造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且具有法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并依法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三)补齐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短板。针对建筑消防设施老旧失管等问题,《办法》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第九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人负责维护。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因产权不明或者未实行物业管理等原因导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责任不清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处理,并明确维护责任人。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三是加强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管理。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项目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并录入消防大数据应用管理平台。四是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按照国家和本省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规定,立即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难度较大、违法成本不高等问题,《办法》一是加强年度检测记录备案管理。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二是建立执法协作制度。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监管。第十七条规定,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是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因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此次《办法》的修订出台,不仅是湖南省完善消防法规体系的重要一步,更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切的积极回应。它通过明确各方职责、紧盯新兴风险、补齐维护短板、构建信用监管,形成了一套覆盖建筑消防设施“建、管、维、用”的闭环管理体系。新规的实施,将有力提升全省建筑消防安全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为守护三湘大地的平安稳定筑牢坚实的防火墙。


信息来源: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责任编辑: 郭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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