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解读《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5-05-07 16:25 【字体:

  一、起草背景

  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制定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今已经施行10余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2013 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2018年,国办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合法性审核等提出明确要求。原《办法》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新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有些条文与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实际也不符,需要修改完善。

  二、起草过程

  《办法》由湖南省司法厅牵头修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司法厅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严格比照上位法规定并梳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文,扎实开展初稿起草工作,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司法厅网站上公开征求了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市州人民政府、相关省直单位意见,并经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讨论完善。《办法》于2025年4月8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4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32条,重点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事后审查监督的办理期限。参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关于转送文件审查期限的规定,《办法》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上级机关指示审查、其他机关建议或者转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办理期限,由30日修改为60日。

  (二)关于有效期制度。经我省多年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践,除专用于废止原有规范性文件、停止某项制度实施这两种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的情形外,还存在其他情形。故《办法》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专用于确认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性”,作为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的第三种情形。

  (三)关于清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之原《办法》每两年一次清理的要求与我省实际工作不相适应,《办法》删除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删除了部分重复性规定。《立法法》《行政复议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规则、规章的备案审查程序等已作规定,可直接适用。《办法》删除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部分内容。

信息来源: 湖南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 朱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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