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9年5月施行以来,对保障我省电力设施安全、电力可靠供应,以及推动电力建设、生产、运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快速推进,架空电力线路和矿产资源之间的空间距离越来越近,矿产资源开发与电力设施建设的矛盾不断加剧。原《办法》第十三条按电力设施不同电压等级规定周围300米、400米、500米不得爆破,但没有对确有必要爆破时的情况做出规定,不利于统筹电力设施安全与发展。此外,根据实际需要,需增加直流500千伏和特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规定,完善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站址和廊道保护规定,明确林木紧急处理权限流程。鉴此,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修订。按照202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工作安排,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组建了起草工作小组,赴江西、山西及长沙、湘潭、郴州、衡阳、娄底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有关省直部门、14个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经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进行讨论完善,2025年4月8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4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发布,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25条,重点在以下方面做了修改:
(一)完善电力设施禁止爆破范围内确需爆破的例外情形及其审批程序。随着爆破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控制药量、加强防护等措施,来确保爆破作业活动对电力设施的危害控制在安全水平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法》第十三条增加第二款规定,明确了在禁止爆破范围内确需爆破作业的审批程序,以满足我省电力设施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的需要。
(二)增加直流500千伏和特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规定。原《办法》未明确±500及±800千伏直流、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线路保护区距离,随着电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省已投产多条±500及±800千伏直流、1000千伏交流电压等级线路。根据《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19)的规定,《办法》第七条增加直流500千伏和特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第十条增加直流500千伏和特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距林木的安全距离。
(三)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的规定、《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钓鱼、燃放烟花鞭炮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的规定,《办法》第十六条增加了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四)完善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站址和廊道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规划和计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五)明确林木紧急处理权限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遇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处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对林木进行采伐的,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六)其他重要修改内容。《办法》第九条将“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兴建电力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改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适应上位法规定并促进公平;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将有关保护区标志的设立主体明确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电力设施所有者”;《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完善了有关工程、建筑物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时的处理原则;《办法》第二十四条将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赔偿范围由“直接经济损失”改为“经济损失”,可更加合理公平保护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