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解读《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0-12-23 13:11 【字体: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我省自2005年起持续15年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活动,较好地夯实了县乡安全基层基础,推动了安全责任有效落实。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到2020年,建成一批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2019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6号),要求“到2020年,建成1-2个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一批省级安全生产示范县、示范乡镇(街道)”。同时,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印发的《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2号)已满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加之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职能职责从原来的安全生产领域拓展到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对标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有关工作要求和标准,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反复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安全发展工作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的政策内容

  《管理办法》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创建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个层级;第三条明确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命名有效期为五年;第四条明确创建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申报、严格验收、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第六条明确示范县、示范乡镇申报条件;第七条明确示范创建县、乡镇的申报程序;第八条明确申报示范创建县、乡镇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验收认定。第九条明确创建县、乡镇的初评、申请、验收时间;第十条明确创建单位的组织机构、安全监管、应急处置、保障能力、示范效应等五个方面验收内容;第十一条明确对现场验收符合条件的,征求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进行公示,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命名。

  (四)动态管理。第十二条明确示范县、示范乡镇由省市两级实施共同管理;第十三条明确有效期内的示范县、示范乡镇每年需要报告工作情况;第十四条明确撤销省示范县、示范乡镇命名称号四个方面的情形;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示范县、示范乡镇重新申请创建验收情况。

  (五)成果运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对获得命名的省级示范县、示范乡镇有关激励措施。

  (六)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附件信息。

信息来源: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编辑: 范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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