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不含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事项由国务院审批调整为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215号)明确:政府驻地迁移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各省要制定政府驻地迁移管理相关制度。《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民办函〔2020〕50号)要求,各省要健全完善本地区行政区划管理制度。目前,湖南省尚未制定政府驻地迁移相关制度,为贯彻落实法规规章和民政部相关文件要求,湖南省开展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的起草工作。
湖南省高度重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的起草工作。2019年6月起,湖南省民政厅领导分别带队深入23个县市区和46个乡(镇、街道)对全省县乡两级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掌握了基本情况。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借鉴外省经验,深入调研、充分论证、会商分析的基础上,湖南省民政厅草拟了《湖南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以下简称《迁移办法》)。湖南省民政厅先后征求省纪委省监委等10个省直部门、14个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多次组织各市州和部分县市区民政局充分讨论、反复修改。经湖南省民政厅党组会议研究,形成审议稿和起草说明。湖南省民政厅先后向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和副省长朱忠明进行了汇报,并按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迁移办法》。10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湘政发〔2020〕16号)。
二、《迁移办法》的主要内容
《迁移办法》共8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法律依据和概念界定。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迁移办法》的法律依据,第二条界定了县乡两级“政府驻地迁移”概念的内涵。
(二)总体要求。第三条提出了政府驻地迁移应加强党的领导和“稳妥审慎、从严控制”等原则性要求,明确了5种可迁移的情形(泥石流和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政府办公设施严重老化且属于C或D级危房、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行政区划变更)、4个坚决杜绝的做法(政府驻地迁而不报、先迁后报、未批先迁、批而不迁)、3条不能突破的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和2种不得变相迁移的方式(变更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变更村委会或居委会管辖范围)。
(三)审批主体和主要程序。第四条分3种情形规范了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型的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审批主体、申报主要程序及备案要求。
(四)民政承办和部门配合的责任。第五条明确了民政部门在承办政府驻地迁移工作中的责任,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根据情况分别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严格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
(五)申报材料。第六条明确了申报政府驻地迁移时应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驻地迁移的方案制订、论证、评估、决策、申报、审核等全过程管理,确保程序严密、材料齐备。
(六)其他内容。第七条明确了对驻地迁移中涉及新建办公用房的,按《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办理。第八条明确了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