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办法》 适应法治新常态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6-05-12 08:14 【字体:

  许忠建

  省信访局经开展调研、座谈、听证等大量工作,起草了《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已于2016年3月17日以第279号令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办法》为契机,积极主动地适应信访改革和法治化建设的新常态,努力推动全省复查复核工作迈上新台阶。

  充分认识《办法》立法的重要意义。新《办法》是推进信访改革和法治化建设的需要。原《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新的信访形势和现实工作的需要,且有效期将届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信访改革和法治化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完善我省信访立法,改革我省信访工作制度,对原《办法》修订并立法已刻不容缓。新《办法》是适应法治新常态和保障依法行政的需要。目前,国家信访局申报了《信访法》立法立项,部分省、市、自治区也在完善当地的信访立法。为适应全国信访立法的新形势和法治建设的新常态,进一步加强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监督,保障和监督依法行政,亟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立法。是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信访秩序的需要。新《办法》通过引入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工作机制,既为申请人提供了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又增强了对实体处理的公正性,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复查复核“三级终结”,使信访事项有序退出,解决长期以来信访只有“进口”没有“出口”的问题,把一些信访老户从长期无休止的“缠访”、“闹访”中解脱出来,这也是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新《办法》是巩固成功经验和制度化建设成果的需要。《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积累、总结了许多好的作法和成功经验,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工作制度。这些成功经验和制度化建设成果,为本次《办法》的修订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需要这次立法来加以巩固和提升。

  深刻把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公开听证、信息公开等规定,增强工作的透明性,建立“阳光信访”的新机制。《办法》第六条要求复查复核机关公开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公开听证规定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公开规定,让复查复核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力求以程序公开促实体公正。二是压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完善“责任信访”的新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一步强化被申请人及时答辩和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履行指定审查的责任,并在第四十条中明确责任追究,解决个别地方和职能部门对复查复核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不支持、不配合的问题;第三十九条增加已终结信访事项后续工作责任的规定,解决终结后“撒手不管”和“终而不息”的问题。三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利用信访改革成果,融入“法治信访”的新理念。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在第四条中进一步界定复查复核机关和机构的关系及法定职责;利用“诉访分离”的改革成果,按照“依法分类处理”的要求,在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进一步明确复查复核的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按照“依法逐级走访”的有关规定,在四十一条中明确已终结信访事项仍违法越级上访的法律责任。四是强化便民措施,力求结论公正,实现“满意信访”的新目标。在第二章专门用一节规定了方便申请的内容,在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中要求公开方便申请和查询的有关信息等等,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便民原则;在第二章共用六条规定了调查、勘验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具体措施,力求结论公正、权威;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调解、和解、撤回等规定,充分尊重申请人的个人意愿,尽可能让其满意。

  认真贯彻《办法》明确的各项规定。一要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复查复核机关,要认真履行复查复核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都应当确定负责复查复核工作机构,配备足够的法律专业人员,确保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二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复查复核机关要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完善调解、和解和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办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三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要根据《办法》的规定严把受理“入口关”,坚持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处理,积极引导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要制作工作流程图和统一规范的文书格式范本,进一步规范基础业务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使复查复核意见经得起历史的验证、法律的推敲、社会的评价。四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要切实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对不及时受理、办理和提出指定审查、答辩意见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责任。

  (作者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省信访局局长)

信息来源: 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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