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6-05-29 08:49 【字体: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8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对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该文件已施行近20年,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农村改革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原文件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精神、现行政策已不相适应。同时,我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为此,亟需对原文件进行全面修订。

  二、起草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2025年上半年,省农业农村厅启动修订工作。6月,联合省社科院开展全省调研,形成《通知(初稿)》。7月至8月,两次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赴浏阳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研,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和被征地农户意见。9月底,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通知(送审稿)》。10月,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11月,通过省委政法委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2026年1月,根据分管省领导指示修改完善,第三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2月,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3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四、总体框架

  《通知》共10条。

  第1条: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2条:规定提取10%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3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的制定程序(经村党组织或乡镇党委研究讨论、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报乡镇备案)。

  第4条:明确将收到的征地补偿费中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留存部分纳入集体财产管理。

  第5条:强调尊重农户意愿、不打乱重分农户承包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

  第6条:要求征地补偿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纳入省级财务平台监管。

  第7条:规定收支明细公开公示的时间和方式(不少于30日)。

  第8条:禁止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费,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其他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9条: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审计等)的监管职责。

  第10条:明确施行日期、有效期5年及新旧政策衔接。

  五、重要条款说明

  (一)关于第二条“提取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通知》第二条明确,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提前提取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条款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旨在确保征地补偿费在分配前优先安排社会保障资金,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二)关于第四条“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分配基数和比例:本条款明确“将收到的征地补偿费中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中,“收到的征地补偿费”系指提取10%社会保障费后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被征地农民”的法定主体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享有集体土地权益分配的法定主体。结合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承包户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户)。

  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与分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由集体负责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各类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必须先经村党组织或乡镇党委研究讨论,然后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最后报乡镇政府备案。总之,土地补偿费不直接归承包户,而是归村组集体,但村组集体应当将大部分(不少于80%)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实际收到的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安置或支付给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在实际分配中要充分考虑实际承包户的权益。

  (三)关于第四条“对留存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集体财产管理,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公益设施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允许的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通知》第四条也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留存的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村里的公益设施等,也可以召开成员大会确定用于农户承包地因征地减少且未调整补足土地及应该补偿的收益等,而且使用也要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规定。这样既能保障当前,也能为长远发展留后劲。

  (四)关于第五条“不打乱重分农户承包地”。《通知》第五条规定,在分配补偿费和处理土地问题时,要尊重农户意愿,坚持不能打乱重分农户承包地。这意味着,国家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是一贯的,不能因为征地就随意打破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一些地方将征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分配给了实际承包农户,稳定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承包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议决的这种分配方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中的一种。

  (五)关于第六条、第七条“专账核算、公开透明”。《通知》第六条规定征地补偿费实行“村财乡代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省农村财务管理平台接受监管。第七条规定收支明细须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30日。上述规定吸取了我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经验,强化资金监管和群众监督。

信息来源: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编辑: 郭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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