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6〕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版《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8日印发。此后,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出较多新的要求。例如:2021年6月,国家出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随即出台《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2024年6月,国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确认、丧失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破除了过去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简单等同于农村户籍的不合理做法。2024年7月,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国发〔2024〕17号),提出了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等新的要求,为今后开展户籍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因此,原《办法》已不能很好地满足新形势下户籍管理工作的需要,亟待修订重新印发。
二、起草过程
2025年5月至7月,根据近5年来国家层面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认真开展调研,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办法》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8月至9月,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等12个省直单位的意见。10月至11月,分别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信访局,开展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相关审核。12月,送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采纳5条,未采纳1条,采纳完善情况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共识。2026年3月16日,《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20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9章78条。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53条,较原《办法》新增3条,因条款整合、字数控制等原因减少28条,修改完善29条,全文整体减少25条。
(一)增加的内容。主要涉及符合条件(需国家或者地方制定具体条件)的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户口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第17条)、常住人口在经常居住地城镇落户(第23条)、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将户口迁入乡村不视为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第32条)等事项。
(二)整合、精简的内容。整合的内容主要涉及将原来的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城市落户政策,与原来的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政策整合为一条,即:城区常住人口不足500万的城市落户政策(第21条);将原来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人员注销户口规定,与原来的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规定,合并为一条规定(第34条)。因字数控制需要,对26条另有文件明确的内容予以精简。
(三)调整完善的内容。主要涉及制定依据(第1条)、军队文职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同等落户政策(第19条)、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大城市落户政策(第22条)、人才引进落户政策(第24条)以及其他完善相关表述的事项。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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