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咨询独生子女相关政策 | ||
来信时间 | 2018-11-19 | 来信人 | 杨建国 |
来信内容 | 根据2016年《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而中方县县委县政府 中方办〔2012〕2号文件《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第八条-农村“两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县财政为其夫妻缴纳参合资金。 现在中方县已经决定对独生子女户不再代缴医保资金,请问根据省计生条例的规定,政府取消优惠政策是否合法合理?如果不合法合规,请求上级政府予以纠正。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18-12-13 | ||
答复部门 | 中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
答复内容 | 杨建国同志: 您于2018年11月19日提出:中方县政府决定对独生子女户不再代缴医保资金是否合法合理,如果不合法合规,请求上级政府予以纠正的信访事项,我们于2018年11月29日受理。 经调查,2012年中方县人民政府制定了《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农村“两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县财政为其夫妻缴纳参合资金。这是中方县人民政府在实施一孩生育政策时期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所制定的地方性优惠政策,国家对此并无硬性要求。2018年11月,中方县人民政府根据全面两孩生育政策调整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要求,依法对该办法予以废止,自2019年1月1日起,该办法将不再执行。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