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证生产销售食品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来信时间 2018-06-29 来信人 晓晓
来信内容

你好:

请问未办理食品生成许可证,或小作坊证非法生产销售三无食品。请问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122条,以及我省小作坊管理条例均有相对应处罚标准。但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造成非法生产者采用该条例,进行辩解说需造成实际危害如食物中毒,死亡等才需处罚为由来进逃避法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当(食品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个别条例有所冲突情况下,请问是否可根据我国(立法法)92条(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中食品安全法属特殊规定,来依法判定涉案企业需承担行政处罚? 因就此问题询问辖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每次询问不同人员所得到答案均不统一,无法形统一答案。请求省局以留言形式给与最准确答复。以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就针对涉案企业是否给与处罚如何处罚上滋生腐败现象。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18-07-06
答复部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晓晓:您好!

您于2018年06月29日咨询,1.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证生产销售食品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2.《食品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个别条款有冲突的情况下,可否根据《立法法》第92条的规定来依法判定涉案企业需承担行政处罚?

回复如下,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实际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