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机器管招投标”项目“例外情形”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发改法规〔2025〕8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湖南省“机器管招投标”系统使用边界,根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模块化招标文件范本框架导引及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今年4月制定印发《湖南省“机器管招投标”项目负面清单》,并于6月12日进行了修订。实施过程中,部分市场主体对清单条款适用、审批程序、进场流程等方面仍存在疑问。根据“边界清晰、各负其责、高效办理、公开透明”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属于“例外情形”的项目,即可不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的项目以及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如下,以增进各方理解,进一步提升可操作性。
一、非常规通用技术、技术难度大且特别复杂,并按《导则》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同意的特殊项目
释义:考虑到特殊项目的可操作性问题,《导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适合采用机器管招投标的招标项目,需要另行制作招标文件的,经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并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方可采用传统招标文件编制方式。特殊情况不适合采用“机器管招投标”的项目即指采用非常规通用技术、技术难度特别大且特别复杂的项目,对于哪些项目符合上述标准,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进行论证,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判断,具体可依据行业通用做法,也可另行制定有关标准,原则上不包括已纳入《评标办法适配表》可选评标办法范围内的项目,且通过查询证实属于国内具有实施能力的供应商极少的项目。不得以“F+EPC+O”、“EPC+O”等非法定建设模式为由规避“机器管招投标”。经核准、备案后可不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的项目,仍应采用传统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实施流程:
1.招标人通过“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选择不采用智能辅助评标,提交非“机器管招投标”入场申请,并写明具体理由,提供相应的论证资料。
2.“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自动将入场申请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3.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行政监督平台逐级报送至对应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核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推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信息依次反馈至业务基础支撑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启动非“机器管招投标”交易流程。
4.省发展改革委同时将该项目备案信息推送至省纪委监委纳入重点管控。交易平台将该项目信息自动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集中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监督闭环。
二、央企、外省国企全部使用企业资金在湘投资,或者央企、外省国企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省内国有资金占比不超过50%(含可预期性全部投资)的非特许经营项目
释义:因央企、外省国企的干部管理、资金监管、投资决策均不属于我省事权,其投资项目可自主选择“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也可以选择传统招标方式。企业属性上,央企是指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名录》内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外省国企是指外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子公司。项目持股比例上,央企或外省国企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省内国有资金(含政府性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占比不超过50%。其中,投资形式不仅指现金投资,也包括技术、资源等入股,投资时间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包含可预期的未来增资、股权变更等。此外,如属于央企或外省国企控股与我省企业共同成立的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且该项目所有省内国有股份、资金合并不超过50%的,也可以不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
实施流程:
1.招标人通过“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选择不采用智能辅助评标,提交非“机器管招投标”入场申请,并写明具体理由。
2.“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自动将入场申请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3.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推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信息依次反馈至业务基础支撑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启动非“机器管招投标”交易流程。
4.交易平台将该项目信息自动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集中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监督闭环。
三、属于省属国企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任务的项目
释义:此类项目一般为应急抢险工程、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和烂尾工程等特殊项目,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兜底性质。哪些项目属于交办任务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认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审批。省属国企指省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且该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具有项目实施能力。
实施流程:
1.项目实施单位(招标人)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该项目不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
2.招标人通过“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选择不采用智能辅助评标,提交非“机器管招投标”入场申请,并写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3.“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自动将入场申请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4.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推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信息依次反馈至业务基础支撑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启动非“机器管招投标”交易流程。
5.交易平台将该项目信息自动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集中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监督闭环。
四、一家或多家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省内国企,使用企业资金投资合并持股超过50%的项目
释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因此,如省属企业自身具有实施能力,其作为采购人可以不招标而自行组织施工。如其自身不具有实施能力,其子公司具有实施能力的,不符合上述可不招标情形,仍应进行公开招标。
根据部分企业诉求,此类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一是本条所称省内国企是指省内国有独资企业。二是具备项目实施能力是指该国企或其全资子公司具有与项目匹配的实施能力,即具备履行合同相对应的资质等条件,对于不具有履行合同实施能力的其他部分,仍应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例如,某项目中,作为符合条件的省内国企或子公司只具备施工能力,则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仍应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三是企业资金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该企业的资金,不得包含任何政府拨款、政府对项目资本金注入、预算内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超长期国债等各种形式的政府性资金。四是合并持股超过50%是指一家或多家具有实施能力的省内国企,通过直接持股或者间接持股(通过各级全资子公司持股)方式持有项目股权比例在50%以上,无实施能力的纯投资性企业股份不计算在内。五是项目的所有投资人均须就不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达成一致,并对股权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出具书面同意文件。本条款的股权定义均按货币资金投入的形式计量,严禁将上述任何形式的政府投资性资金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投资资金;六是按程序报省国资委、省文资委或其出资主体审批,相关部门对企业性质、股权比例、资金来源等内容把关,并出具同意不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的意见,相关部门可另行制定审批规则。涉及省、市、县不同层级出资国企的,按层级由低到高顺序,报各自出资人代表或出资主体审批。
中央在湘企业或央企、外省国企在湘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视同本条所称的省内国企,在控股和参股项目中,适用上述规则。股权比例、资金来源等内容无须报出资人代表或出资主体审批,由所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进场审核时把关。
实施流程:
1.项目实施单位(招标人)向省国资委、省文资委或其出资主体报送申请文件,并附股权证明、股东意见书、实施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各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批意见。
2.招标人通过“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选择不采用智能辅助评标,提交非“机器管招投标”入场申请,并附省国资委、省文资委或其出资主体审批意见。中央在湘企业或央企、外省国企在湘注册的全资子公司附股权证明、股东意见书、实施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
3.“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自动将入场申请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4.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推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信息依次反馈至业务基础支撑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启动非“机器管招投标”交易流程。
5.省发展改革委同时将该项目备案信息推送至省纪委监委纳入重点管控。交易平台将该项目信息自动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集中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监督闭环。
五、依法可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招标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释义:本条均针对特殊程序项目,考虑到此类项目对招标程序有特殊规定,可以不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一是依法可采用邀请招标项目必须招标项目。二是贷款方或援助方对项目招标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外贷和援助资金项目。
实施流程:
1.招标人通过“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选择不采用智能辅助评标,提交非“机器管招投标”入场申请,并写明具体理由。
2.“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自动将入场申请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3.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推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信息依次反馈至业务基础支撑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启动非“机器管招投标”交易流程。
4.交易平台将该项目信息自动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集中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监督闭环。
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项目
释义:特许经营项目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其招标不适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如确定的特许经营者属于国企(含央企、外省国企、省内国企),且不属于上述二、三、四条规定情形和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服务的能力”的,该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达到招标限额的,仍应采用“机器管招标方式”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实施流程:
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按特许经营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无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更无须审批是否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
七、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释义:“机器管招投标”系统的适用范围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国企货物采购等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主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可不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也可自愿选择“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
实施流程:
1.招标人通过“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选择不采用智能辅助评标,提交非“机器管招投标”入场申请,并写明具体理由。
2.“机器管招投标”交易系统自动将入场申请推送至行政监督平台,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核。
3.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推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信息依次反馈至业务基础支撑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启动非“机器管招投标”交易流程。交易平台将该项目信息自动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其他选择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无须审批是否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实施。
特此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