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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交通 发文日期:2024-12-31 所在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交发〔2024〕11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常德经济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交通运输部门,局属各单位、各有关科室:

我局组织对《常德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细则》(常交发〔2017〕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

常德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防腐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工程施工、资金使用等腐败易发多发事项的监管,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和干部廉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公路、水运(航道、港口码头)、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改善及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并对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防腐败工作的综合规划、机制完善、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并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监管审查的业务科室、相关二级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计划统计科。负责组织拟定全市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和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评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和后期工作。

(二)基建科。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设计变更实施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实施监管;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三)港航管理科。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设计变更实施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对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实施监管;对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四)干线公路管理科。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设计变更实施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对养护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工程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实施监管;对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组织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五)财务审计科。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水运、养护项目省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工程项目决算和交通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六)机关党委。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防腐败工作责任追究调查,并配合市纪委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执纪问责。

(七)市路网监测与应急事务中心。负责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按办理程序实施录入、发布。

(八)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国省普通干线公路、水运、养护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实施,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组织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章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展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部纳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活动,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各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人员要利用影像资料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种行为实行痕迹化记录管理。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标准文本及有关文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市级监管项目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其他项目报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指定媒介、按规定内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九条 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 我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招标,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不得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需在取得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行业意见并获得发改部门许可同意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二条 我市使用国省补助资金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违反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项目诚信体系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省厅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从业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航道、港口码头)、养护的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每年开展信用评价活动,评价结果及时在网上公示并实施动态管理。

(一)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投标行为以从业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从业单位单次失信行为为评价单元。

(二)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公路、水运、养护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建设期内每年对从业单位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评价规则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的补充评定标准开展评价,并上报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AA级:好;A级:较好;B级:一般;C级:较差;D级:信用差。

第十四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企业按以下原则实施奖惩:

(一)单年评为 AA 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的每次投标中给予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履约担保金额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80%计收。

(二)单年评为A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每次投标中,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90%计收。

(三)单年评为B级的企业, 在等级适用期内按不奖不罚对待。

(四)单年评为C级的公路建设、养护从业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对资格审查或中标合同段有数量限制的招标项目,减少1个合同段中标的机会(项目招标仅1个标段的除外)。

(五)单年评为D级、连续三年评为C级的从业企业,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另外公路建设、养护从业企业在信用等级适用期内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投标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六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直交通运输各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等上报的项目信息内容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审定后由局路网监测与应急事务中心在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工程项目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誉信息共享专栏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对项目立项、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审议审定。

第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单元,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作流程为主轴绘制流程图,逐一排查各环节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设计防控预案,制定防控措施,责任到人。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以新开工项目为重点的预防腐败调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问题,从源头上堵塞腐败漏洞。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市在建项目综合整治行动,在建设单位自清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排查,强化过程管理。

第八章 严格执纪问责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将严格按照“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失责必究”的原则对交通建设项目中发现的腐败案件、违规行为和不作为、乱作为案件实行“一案双查、上追一级”,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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