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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层级:省级 发文系统:科技 财政 发文日期:2023-09-14 所在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HNPR-2023-10019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教〔2023〕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我们对《湖南省贯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14日 

附件

湖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和引导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和预算建议,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省直相关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推动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组织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落实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要求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报表、科技报告及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紧密对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部省会商议题,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战略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结合省科技创新工作任务,与省级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支持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培育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优秀人才。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结合省创新平台建设计划,聚焦完善创新平台体系和壮大战略科技力量,支持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疗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支持岳麓山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实验室)、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等省实验室建设,支持国家超级计算长沙中心、大飞机地面动力学试验平台、力能实验装置、航空发动机冰风洞装置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省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湖南科技创新新坐标,聚焦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湘江科学城和创新型县(市)等重点区域,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八条  资金分配。资金分配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一)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通过发布申报通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遴选,并实行项目库管理。

(二)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主要选择创新平台建设、基础研究投入、研发经费投入、项目组织实施、审计绩效等指标,赋予相应标准和权重进行资金分配,将具体项目安排权限下放市州。

第九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引导资金采用事前资助或事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的项目,省科技厅或归口管理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列明考核指标。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设置应与项目申报书保持一致,且具有连续性符合逻辑。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开展项目研究。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已投入项目的研发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每年8月底前,结合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和有关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确定引导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每年9月底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分类规模、分配方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法等要素,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按归口管理原则,组织项目申报、推荐。

中央在湘事业单位、省直单位、国家高新区、省属本科院校项目分别由在湘一级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属本科院校审核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项目由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形式审查、评审和立项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引导资金项目储备要求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项目,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十四条  接到中央财政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后15日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项目立项清单和项目经费配置方案。对企业牵头承担的拟立项项目,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下达立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下达引导资金,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市州、县(市)收到省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内将项目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30日内,对事前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与省科技厅或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工作;对事后补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填报绩效目标表。项目任务书和绩效目标表是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事前资助项目参照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事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公开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检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安排和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每年1月15日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引导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终止实施、撤销、未通过验收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绩效目标偏离较大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应加强资金项目申报和使用管理,对以下几种情形,不得申请引导资金项目: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项目;

(二)按事前资助方式支持,其研发攻关的考核目标已经实现的项目;

(三)承担过引导资金项目,其实施成效差、绩效考核分数低的项目负责人;

(四)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诚信管理,以及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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