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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