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支持措施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申请途径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无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