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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适用对象

    从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

  • 支持措施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 申请途径

    享受条件: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

  • 申请材料

    见相关政策文件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