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支持措施2027年12月31日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第六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四条、第六条
申请途径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申请材料见相关政策文件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