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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 适用对象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 支持措施

    【优惠内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 申请途径

    向主管部门申报

  • 申请材料

    见相关政策文件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