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支持措施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申请途径备案享受,单位代扣代缴
申请材料备案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扣缴申报材料: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