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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 和 RQFII 取得创新企业CDR 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规定

  • 适用对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 RQFII)

  • 支持措施

    对 QFII 及 RQFII 转让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 CD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52号)第二条第 3 项、第五条第 1 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22 号)第二条第 3 项、第五条

  • 申请途径

    向主管部门申报

  • 申请材料

    见相关政策文件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