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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 适用对象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

  • 支持措施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36号)

  • 申请途径

    向主管部门申报

  • 申请材料

    见相关政策文件

  •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