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原为10%)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原为 15%)抵减应纳税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39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 31 号)
见相关政策文件
见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