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1 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11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