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支持措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申请途径见相关政策文件
申请材料见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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