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支持措施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 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 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 业投资企业法人 合伙人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4、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外经贸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令2003 年第2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申请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请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 协议)、 章程 、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