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5、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 协议)、 章程 、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说明 ;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 《 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