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 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的通知( 国 税发〔2009] 87 号)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 法》的 通 知(国科发火〔2016] 32 号)
6、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 〕19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办 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8、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外经贸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 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 ,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需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 章程 、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