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
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
支持措施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10 年。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
申请途径
- 见相关政策文件
-
申请材料
见相关政策文件
-
主管部门
-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