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见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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