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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适用对象

    企业

  • 支持措施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

  • 申请途径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 申请材料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