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企业
支持措施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
申请途径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申请材料无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