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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 支持措施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包括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 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 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 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无关。
    6.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
    7.符合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服务 或者无形资产。
    8.声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选择适用免税政策 的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9.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至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37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 年第 29 号)

  • 申请途径

    见通知要求

  • 申请材料

  • 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