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湘环罚告字[2015]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2015年12月11日 字体:[]

娄底市利恒水泥有限公司:

  你单位已于2014年底停产辐射安全许可证(湘环辐证【00499】号)已于2014年3月23日到期失效,未依法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未履行送贮处置8枚闲置废弃放射源义务,且逾期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辐射工作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表》、《放射源现场执法检查记录》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为证现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项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二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监督站

  联系人:方雄伟

    联系电话:(0731)85698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