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应急办及工作小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制度
3.2 预警信息来源与分析
3.3 预警信息报送
4 突发事件的分级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
5.2 报告处理流程
5.3 I级应急响应
5.4 Ⅱ级应急响应
5.5 Ⅲ级应急响应
5.6 新闻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后续工作
6.2 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
8.2 奖励
8.3 惩戒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湖南省证券、期货市场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促进辖区证券、期货市场制度建设,提高监管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和长远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的紧急事件。
1.4 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省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等证券、期货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
(1)统一领导。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湖南证监局在辖区内按照各级预案开展工作。
(2)分级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地处置。发生在湖南省的证券、期货市场的突发事件,在证监会有关部门业务指导下,由湖南证监局负责处置。
(3)快速反应。针对湖南证券、期货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湖南证监局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指挥系统有效运作。
(4)协调配合。处置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湖南证监局应与证监会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处置工作依法、快速、有效。
(5)积极预防。针对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的因素和风险隐患,加强日常监测,做好预防、预警工作,积极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湖南证监局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湖南证监局处置突发事件的临时性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湖南证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上市公司监管一处、上市公司监管二处、机构监管处、期货监管处、稽查处、法律法规研究室等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时汇报和请示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与中国证监会、证券系统内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中国证监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湖南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职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2 应急办及工作小组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有应急处置办公室及工作小组。针对不同突发事件,分别成立下列工作小组:证券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期货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上市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其中,证券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机构处相关监管责任人任成员;期货公司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期货处相关监管责任人任成员;上市公司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公司处各监管责任人任成员。
应急处置办公室及工作小组负责对突发事件和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期货、上市公司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作出应急反应,向领导小组随时报告情况;研究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置,完善应急手段和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处置方案的落实及进展情况;配合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
各工作小组应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依据职责分工,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分级响应权限,及时控制、处理本级职责内的突发事件。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制度
湖南证监局根据职责,制定预警、预防工作制度,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不同类别突发事件预警、预防的相关内容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3.2 预警信息来源与分析
预警信息应通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查,有关单位报告、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渠道获悉,以日常监测为主。
在证监会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各处置工作小组建立科学的预警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实时监测作用。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信息,给予高度重视,及时开展对异常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测,加强信息报告和沟通。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及时分析和判断,尽快提出启动预案的等级建议。
监管责任人应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对与市场有关的各方面信息进行分析,对常规数据及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强化现场检查,关注与监管对象及其分支机构有关的重大涉讼案件、媒体报道及异常事件,并将相关信息汇总到证监会相关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等有关单位共享信息。
3.3 预警信息报送
各监管责任人在发现有苗头性的警情时,尽快加以核实,迅速上报相关处置工作小组。同时立即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实施前期控制,及时向证监会、省人民政府报告调查情况。
在湖南省政府的组织下,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高院等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机制,指定专人和建立固定的通讯联系渠道。
4 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事件由重到轻分为三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的不同情况,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4.1 证券公司突发事件分级
Ⅰ级:爆发系统性或社会性风险事件,证券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出现大额清算交收透支,影响证券清算系统安全,无力支付客户提款,发生投资者挤兑或大规模群体上访现象,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影响。
确定发生证券公司I级突发事件,应具备以下特征:大量客户资产被挪用、占用已无法归还;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维持公司经营;公司管理失控;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及重大民事、刑事诉讼;发生投资者大规模群体上访、投诉事件等。
Ⅱ级:爆发大规模风险,涉及范围广,证券公司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可能造成投资者群体性事件,或者出现较大额度清算交收透支或客户挤兑现象,涉及金额2亿元以上,或涉及公众人数1 O 0人以上。
确定发生证券公司Ⅱ级突发事件,应具备以下特征:客户资产被挪用、占用无法归还;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正常经营维持困难,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公司日常费用;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不能实行有效控制,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突发(非正常)离岗而造成公司管理混乱或局部失控;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或涉讼案件暴露出较大风险隐患;出现重大技术障碍而致使大面积的交易中断和经营秩序混乱;发生投资者大规模群体上访、投诉事件等。
Ⅲ级:证券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可能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出现清算交收透支等问题,涉及金额2亿元以下,或涉及公众人数100人以下。
确定证券公司发生Ⅲ级突发事件,应具备以下特征:客户资产有较大规模的挪用、占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管理层对公司不能实行有效管理;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或涉讼案件暴露出风险隐患;较大面积交易不能正常进行;发生投资者群体上访、投诉事件等。
4.2 期货经营机构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期货经营机构风险发生的特点和涉及的范围及程度,共划分为三个等级:
I级:全面爆发风险,涉及范围广,机构无法继续经营,投资者遭到重大损失,可能导致财产、人员损失及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影响,涉及资金3000万元以上,或涉及投资者150人以上,或涉及经营机构5家以上。
确定发生期货经营机构I级风险事件,应具备以下特征:期货经营机构保证金、或通过非法集资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及其他资金、资产全部被机构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者异地无法调回;机构瘫痪不能继续经营;所涉及的投资者发生群体事件等。
Ⅱ级:爆发大规模风险,涉及范围广,投资者遭到损失,可能造成投资者群体事件,机构无法正常经营或受到重大影响,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或造成区域性影响,涉及资金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涉及投资者100人以上,150人以下。
确定发生期货经营机构Ⅱ级风险事件,应具备以下特征:机构的交易、运行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风险,如大规模的穿仓事件;股东单位出现重大问题甚至关闭;保证金出现较大缺口,影响到机构的正常交易;公司交易或结算系统出现重大技术障碍无法正常交易等。
Ⅲ级:机构出现风险,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投资者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失,涉及资金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或涉及投资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确定发生期货经营机构Ⅲ级风险事件,应具备以下特征:通过报表、现场检查及其他渠道,发现机构存在风险或风险隐患,主要是机构有挪用或占用保证金的嫌疑;机构在短时间内交易量迅速扩大、机构某一合约交易量迅速放大;机构的财务状况恶化,因内部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机构日常费用;机构的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对机构造成一定的风险;机构存在较大规模的穿仓情况;股东单位大规模挪用或占用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机构擅自进行对外投资且遭到重大损失;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机构出现风险隐患等。
4.3 上市公司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上市公司突发事件发生的特点和涉及的范围及程度,共划分为三个等级:
I级:上市公司全面爆发风险,跨多个地区或行业,涉及范围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公司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遭到重大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重大影响。
确定发生上市公司I级突发事件,应具备以下特征: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公司资产被主要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者异地无法调回;公司的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逃逸对公司经营已经造成重大风险;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主要股东单位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股票在短时间内交易连续异常;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报道;公司面临退市风险;发生投资者大规模群体上访、投诉事件等。
Ⅱ级:上市公司爆发大规模风险,波及整个地区或行业,涉及范围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或受到重大影响,公司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遭到损失,造成区域性或全国性影响。
确定发生上市公司Ⅱ级突发事件,应具备以下特征: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公司资产被主要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者异地无法调回;公司的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逃逸对公司经营,已经造成重大风险;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主要股东单位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股票在短时间内交易连续异常;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报道;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发生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
Ⅲ级: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突发风险,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导致公司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
确定发生上市公司Ⅲ级突发事件,应具备以下特征:通过投诉,现场检查及其他渠道,发现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公司资产被主要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公司的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逃逸;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上访或投诉。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
监管责任人发现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爆发突发事件或有爆发的隐患时,应立即上报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并在1小时内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情况、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电话报证监会值班室、证监会相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
同时,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突发事件级别,在规定时限内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证监会值班室、证监会相关部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其中:I级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之内报告;Ⅱ级突发事件应在4小时之内报告;Ⅲ级突发事件应在6小时之内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置的有关事宜、事件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他金融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的信息沟通,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效。
5.2 报告处理流程
(1)监管责任人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处领导、工作小组。
(2)工作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涉及的范围,向领导小组建议是否召开突发事件处置会议,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领导小组决定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向证监会报告的同时,及时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紧急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5.3 I级应急响应
证监会确定突发事件为I级后,湖南证监局启动本预案,在证监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接受证监会工作小组的业务指导,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安排,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同时,要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作出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发生I级突发事件,湖南证监局各部门应立即取消出差、休假,主要负责人迅速返回各自所在岗位,立即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并指定专人2 4小时值班。同时要求相关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迅速返回所在岗位,开展处置工作,指定专人2 4小时值班,保持与湖南证监局的实时联系。
工作小组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派专人到现场,随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同时应积极协调所在地地方政府及公安、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采取如下措施:
(1)协调和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局面进行稳定和控制,防止产生更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同时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控制和追查。
(2)协调银行对资金、资产情况进行盘查、评估,对相关账户进行冻结、同时追索资金流的汇划方式和涉及的银行。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相关银行同时冻结汇划过程中的款项。
(3)对残留的资金及资产进行清理,核定债权、债务缺口,请示证监会工作小组开始部分地弥补投资者损失,同时立即在政府的支持下与股东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取得联系,确定损失及对损失的补偿办法。
(4)在股东单位无力解决债权债务问题时,工作小组应积极向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反映情况,起草解决后续问题的方案。
(5)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6)形成专门的处置、分析报告向证监会相关部门报告。
同时,应根据上市公司突发事件的发展状况,建议交易所暂停公司股票交易或恢复交易,并督促相关公司就重大突发事件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信息披露。
5.4 Ⅱ级应急响应
证监会确定突发事件为Ⅱ级后,湖南证监局启动本预案。在证监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接受证监会工作小组的业务指导,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安排,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同时,要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作出评估,采取相应措施。如事件的发展将会导致形势更加严峻,应报请证监会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同时要求相关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迅速返回所在岗位,开展处置工作。
证券、期货公司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工作小组应派专人到现场,并立即建立值班制度,随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同时应积极协调所在地地方政府及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采取如下措施:
(1)对投资者进行劝抚,协调公安部门适当介入,防止事态扩大。
(2)协调银行、工商等部门,迅速查实机构目前所处状态,决定停止该机构交易或恢复部分交易。
(3)迅速约见股东单位负责人,要求股东单位予以全力配合。自有资金必须划到机构账户。要求股东单位派员参与实质性管理并负责整个资金缺口。
(4)在第一时间会同银行等部门对该机构的所有账户(重点是保证金账户及自有资金账户)进行控制,要求该机构的保证金汇划、自有资金汇划必须经过股东单位及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5)会同公安等部门立即对机构高管人员及董事会进行控制和谈话,要求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6)要求公司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在风险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前,未经工作小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风险发生地。
(7)在可能的条件下,保证投资者的提款要求,并进行劝说工作,防止出现大规模提款现象。
(8)要求风险发生所在地的其他机构不得在此期间利用此机会进行不正当竞争。
(9)如出现技术性重大故障,立即监督机构按计算机应急方案妥善解决技术问题,并利用其他交易手段保证机构正常交易。
(10)机构的股东单位发生重大隐患甚至关闭,在控制好资金安全的同时,根据机构本身的运营情况,积极向上级部门建议关闭或者对股权进行重组。
(11)形成专门的处置、分析报告向证监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通报。
其中,期货公司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1)如涉及到恢复部分交易,则只允许进行平仓,不允许开新仓,并协调期货交易所和其他期货机构做好客户仓位转移准备。如事态进一步发展,立即将仓位平稳转移到其他机构。
(2)在风险没有得到实质性向好的情况下,暂时要求期货公司只能平仓,不允许开新的仓位。
(3)协调交易所、其他期货机构,在期货公司风险进一步扩大时,及时将机构的仓位转移到其他机构。
上市公司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工作小组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地方政府并协调公安、银行等部门采取如下措施:
(1)对投资者进行劝抚,协调公安部门适当介入,防止事态扩大。
(2)应迅速查实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态,根据需要建议交易所对公司股票紧急停牌,要求公司对事件进行信息披露。
(3)向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通报公司风险,配合当地应急小组迅速约见股东单位负责人,要求股东单位予以全力配合,督促控股股东及公司做好突发事件公司内部稳定工作。
(4)会同公安等部门立即对公司高管人员及董事会进行控制和谈话,要求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5)要求公司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在事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前,未经工作小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事件发生地。
(6)提请地方政府或其他股东对公司进行资金双控,防止资金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7)形成专门的处置、分析报告向当地政府和证监会上市部报告。
同时,将公司列入“重点关注”类公司名单。
5.5 Ⅲ级应急响应
确定突发事件为Ⅲ级后,湖南证监局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证监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汇报事件发展态势。如事件的发展将会导致形势更加严峻,应报请证监会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证券、期货公司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工作小组应立即派专人到现场,建立值班制度,随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同时应积极协调所在地地方政府及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机构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报表、涉及的相关数据报送监管部门,同时到机构现场进行重点核查。
(2)会同结算银行核实保证金封闭账户的客户权益真实性,并同银行配合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
(3)督促股东单位归还占用的注册资本金,使机构的营运资金达到安全水平。
(4)督促期货公司严格执行有关交易规则,及时追加保证金,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强行平仓。
(5)密切关注出现问题的高管人员及事态的发展,对高管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并视情况采取边控等措施。
(6)必要的情况下,对机构的出入资金进行关注,尤其是机构向交易所及分支机构以外地方划转资金要予以密切关注。
(7)对机构实施重点关注,要求其定期报送有关数据(日报、周报、月报),并定期、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核查。
上市公司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工作小组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地方政府并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上市公司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信息报送当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到现场进行重点核查。
(2)密切关注公司、出现问题的高管人员及其事态的发展,对高管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并视情况采取边控等措施。
(3)根据事件发展情况,要求公司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4)必要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现场核查。
(5)向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通报公司风险。
同时,将公司列入“予以关注”、或“密切关注”类公司名单。
5.6 新闻发布
按照证监会统一规定,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统一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湖南证监局不负责对外发布消息。重大新闻发布事项应报证监会领导小组或证监会领导审批。
5.6 应急结束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完毕,根据证监会领导小组的指示,由湖南证监局领导小组下达应急预案终止指令,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后续工作
突发事件结束后,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尽快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必要时,可保留部分应急机构负责善后工作。
6.2 总结
突发事件结束后,各处室应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对证监会的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湖南证监局、各有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要保证联系畅通。要确保与证监会和会有关部门、当地政府的联系。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有关单位应有专人值班。
7.2 应急队伍保障
各工作小组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员应服从工作小组的指挥。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需人员,各部门、单位应予保证。
7.3 培训和演练
湖南证监局要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处置基本知识的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预防、预警等宣传活动。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
湖南证监局应根据湖南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变化和突发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及《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每两年对本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和修订一次。
8.2 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8.3 惩戒
8.3.1 对拒不服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延误处置时机并给处置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或处置突发事件中工作懈怠,给证券、期货市场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2 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工作制度、程序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不报,阻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湖南证监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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