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430S00/2021-06006820 文号:湘政办发〔2021〕3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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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1-07-08 登记日期:2021-07-08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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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1〕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践行“十六字”治水思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统筹推进水库除险加固、清淤扩容、管理设施和管理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农业灌溉、生态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和“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坚强的水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2022年年底前,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按轻重缓急,优先对病险程度较高、防洪任务较重的水库,抓紧实施除险加固;完成以往已实施除险加固的小型水库遗留问题的处理;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加快推进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加快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基本完成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及时开展水库安全鉴定。严格执行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优化安全鉴定程序,强化鉴定成果核查,提高鉴定成果质量,有序完成“十四五”期间水库安全鉴定任务。合理妥善实施水库降等报废,完善退出机制,对功能萎缩、规模减小、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按有关规定经技术论证和审查批准后进行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加快推进全省航电枢纽大坝和电站大坝的注册登记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有序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水库方面,对已列入规划的大中型病险水库及时进行除险加固。小型水库方面,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2020年前已鉴定的小型病险水库和“十四五”期间经鉴定新增的小型病险水库及时进行除险加固,确保安全运行;加快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遗留问题的处理,确保尽快投入正常运行。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快前期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防止因水库大坝除险加固施工导致生态环境破坏。(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三)切实加强水库运行管护。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落实责任人。在做好病险水库控制运用的基础上,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积极创新管护机制,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切实明确管护责任,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按照工程安全、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环境优美的要求,发挥典型示范引领和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开展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创建和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划定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推进水库确权登记。定期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加强水库下游生态流量管理,及时清理处置坝前漂浮物,规范水库的生态环保监管。(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四)提升水库信息化管理能力。建成覆盖所有小型水库的雨水情测报系统,完成小(1)型和坝高10米且库容2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健全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完善统一的水库管理信息填报、审核、更新机制,实现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信息动态管理。积极推广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为水库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五)实现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常态化。要按照应检尽检、有险必除、应改尽改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水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到病险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消除,避免水库“久病成险”。在“十四五”期间基本解决存量病险水库和新增病险水库存在的病险问题,实现水库有险必除。到“十四五”末,健全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实现水库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常态化管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十四五”规划和相关计划以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落实资金投入责任,按照水库运行管护定额标准,加大财力保障。健全市场化机制,带动地方投资和民间投资,扩大有效投资。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分担部分管护费用。(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二)强化资金政策支持。在大中型水库方面,对列入规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在中央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支持,其中2000年以后建成的要进一步查清病险原因,督促落实相关责任;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县承担,省级财政对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洪水等原因发生病险的水库除险加固予以支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省级财政对大中型水库维修养护予以适当补助支持。在小型水库方面,“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对小型水库安全鉴定和省级水库安全运行监测平台建设予以支持,支持市县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市县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保障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及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十四五”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县承担,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强化部门监督指导责任。省水利厅要按照水利部部署要求,健全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水库运行管护定额标准,编制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库,制定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省国资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对所辖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央预算内投资。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补助资金,监督指导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级以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经费,负责安排雨水情测报系统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的运维经费。(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

  (四)优化小型水库前期工作。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和审批事项,省市两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的技术帮扶指导,建立以水利为主、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批机制,杜绝重复审批。经省级核查纳入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项目库的小型水库直接开展初步设计,不再编制和审批相关专题,不再进行立项审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市级组织技术审查,其中小(1)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审查审批文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五)加强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参建单位依法各负其责的质量管理体系。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勘察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六)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安全鉴定及核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水库规模、病险问题和程度,科学编制除险加固设计方案,合理核定工程量和投资,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报大建小”。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要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和项目调剂,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指导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两年以上未下达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资金,原则上省级收回统筹安排;对项目年度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对项目完工并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核定的结余资金,由同级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其他急需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七)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和建设管护机制创新。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推行集中建设管理。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专业技术性强、项目分布散、单项投资小、运行维护难度大,各地可在统一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探索集中采购、集中建设模式,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实行代建制或总承包制。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充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水库运行管护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八)加强监管问效。严格落实有关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问责办法。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和稽察等部门作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督促有关地方依法依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落地见效。省水利厅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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