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常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谢梦能否生育二孩问题的请示》的回复

索引号:430S00024/2009-01436 文号:湘人口发[2009]2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25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6-20 签署日期:2009-04-30 登记日期:2009-05-18 所属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主题: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日期:2009-04-30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常德市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谢梦能否生育二孩问题的请示》收悉。请示称:谢梦的父母离婚前,只生育了谢梦一个孩子。离婚后,其父一直未再婚,独自抚养谢梦,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其母再婚后又生育一子。谢梦成人后,与独生子姜巍亚结婚,育有一女。现谢梦姜巍亚夫妇以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

你委认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应认定为独生子女,该子女与独生子女结婚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我委认为:谢梦父母只共同生育了谢梦一个孩子,虽然其生母再婚后所生育的子女,与谢梦有同母异父的血缘关系,但是谢梦未与他们共同生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继兄弟姐妹关系。谢梦与父亲共同生活,并由父亲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其父终身只生育了谢梦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应当认定谢梦为独生子女。

经研究,同意你委的意见,对谢梦、姜巍亚夫妇适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的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复。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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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常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谢梦能否生育二孩问题的请示》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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