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6-00728 文号:湘发〔2016〕19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09-26 签署日期:2016-09-26 登记日期:2016-09-26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6-09-26 公开责任部门: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9月26日

 


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

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总目标,结合《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湘发﹝201423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扎实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坚持从湖南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将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使我省各级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措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可以下放的,一律下放市县管理。精准赋予市州和省直管县部分省(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取消或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保证审批权和相应的监管责任同时下放、同时承接。加强和改进督查评估,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政府督查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估,积极引入民意调查、专家评估、第三方评估机制,着力解决放权不同步、不协调、不到位问题,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2)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建立健全新设行政许可的审查论证机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地方性法规拟设定行政许可,要经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州政府规章以及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依法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有关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3)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梳理、编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健全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4)大力推行便民、高效、公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市、县两级政府全面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政府服务、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一体化运行,最大限度地把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中心来,实现审批部门、事项、权限、人员进驻全覆盖。在申请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5)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的横向联通及各级政府间的纵向贯通。

    6)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54号),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全面公开,坚决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深入开展全覆盖、无死角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现“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7)全面深化权责清单工作。制定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办法,建立动态调整常态机制。梳理编制政府部门核心权力清单,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强化清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8)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负面清单制度,确保清单之外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

    9)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和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10)完善行政组织制度。根据中央部署,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

  (11)完善行政程序制度。修订《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限。

  (12)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推进事权法治化、规范化。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

  4.推进投资和价格体制改革

    13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核准目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依法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14推进价格体制改革。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政府重点监管价格行为。适时修订《湖南省定价目录》,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5.加强市场监管

  (15)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16)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清理公布《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完善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17)加强和创新市场监管。制定实施加强市场监管的有关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综合监管机制,全面推进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18)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20号)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配合国家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建立健全诚信行为褒扬和激励机制,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进行行政性约束和惩戒,规范信用黑名单制度,着力构建“有信可查、守信激励、失信必究、市场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切实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提升湖南整体竞争力

    19)规范外资管理政策。落实外资管理有关法律政策,清理规范已出台政策,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

    20)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接“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优势企业“走出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0号)、《湖南省对外投资产业和国别指导意见》,以及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相关政策,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

    6.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

  (21)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加强社会治理法规、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22)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制定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3)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制定实施“十三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抓好应急值守及预案体系、应急队伍、应急科普宣教等基础工作,提升应急管理综合水平。落实中央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制度机制,加强地震、气象、测绘、地质等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灾害。

    24)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全省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制定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5)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坚持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追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修订《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制定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部门协作制度。

  7.优化公共服务

    26)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制定和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均等化“十三五”规划,编制公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度,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27)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28)加快建立完善并落实生态文明制度。贯彻实施《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湖南建设纲要〉的通知》(湘发〔201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低碳发展五年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2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修改或制定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制度,有效约束开发行为,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29)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水、电、气、油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积极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建立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适时调整成品油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坚持放管结合,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按照国家部署,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进一步理顺资源税费关系,构建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资源税费制度。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区域补偿、流域补偿和要素补偿。积极争取将我省森林覆盖率高、生态环境好的县市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国家试点,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推进资沅澧水流域生态补偿,探索建立环东江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30)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实施湘江保护与治理第二、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和其他重点流域、区域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513号),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湖南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实施方案》,探索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措施: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31)规范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健全和落实立法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政府法制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与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32)健全政府立法立项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完善政府立法项目修改、废止启动机制,实施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33)完善法规规章起草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34)及时协调解决立法争议。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35)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36)加强政府立法指导和协调。加强对政府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工作的指导,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全省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制定政府立法技术规范,完善省市地方立法沟通联络机制,确保全省政府立法的统一协调。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立法能力建设,强化立法人员培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37)加强规章解释工作。对规章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要及时进行解释,保障规章正确实施。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38)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政府立法。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加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的政府立法。

    39)适应改革需要加强政府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40)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加强立法协商。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1)加强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咨询。

  (42)完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43)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规范性文件未经过合法性审查,未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被确认违法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4)落实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申请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应在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因特殊原因可以延期15日。

  (45)坚持备案审查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3.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46)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或提请重新公布。定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规章一般每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通过政府公报、指定的政府网站等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47)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通过政府公报、指定的政府网站等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4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制度的具体流程、操作标准和工作制度,提高程序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既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又保障行政决策的效率。

  (49)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要编制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凡是纳入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15.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50)完善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51)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托政府网站,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据。

  (52)推行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制度。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广泛集中民意、吸纳民智。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53)注重专家咨询论证。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54)落实并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落实中央有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精神和我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要求,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范不稳定因素。

    17.加强合法性审查

  (55)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认真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551号),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制发文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流程,加强审查力量,实现全省政府系统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

  (56)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和《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政府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8.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57)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9.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58)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及时调整、完善。

  (59)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60)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市辖区一级执法。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下移,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61)推行综合执法改革。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在乡镇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62)理顺城管执法体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制订实施《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范围,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63)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理顺行政强制执法体制的指导意见,依法科学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依法梳理和确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权限,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探索建立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协作机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

    64)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65)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贯彻执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在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等裁量权基准。

    66)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67)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落实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证据、期限和决定等程序制度,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68)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69)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收费和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要由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70)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则上要在网上公开,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

  (71)提升行政执法的科技化水平。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探索在行政执法中运用现代通信、互联网新技术。

    72)坚持文明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73)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74)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定实施《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厘清不同部门及机构执法职权,实现执法责任到岗到人,严格实行权责挂钩。

  (75)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实施《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

  (76)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共享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在办理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合法性审查、案卷评查等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情形,要及时通报同级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政府法制部门。

    77)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责。

    2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78)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实施《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统一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在网上公开持证人员信息。

    79)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80)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定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明确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2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81)支持依法公正执法。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

    82)落实经费保障。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措施:

     26.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83)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84)加强诚信建设。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7.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85)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86)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

  (87)自觉接受政协监督。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88)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重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及时予以反馈。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523号)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28.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89)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90)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91)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92)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制定关于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制定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的实施办法,建立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

  29.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93)整合统一投诉举报平台。整合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和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服务和投诉举报平台。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认真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并及时反馈。

  (94)重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3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95)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出台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意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96)加强政府信息发布。重点推进并规范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要民生和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97)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出台我省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实施方案,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3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98)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问责情况要定期通报,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措施:

     3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99)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

    100)强化重点领域治理。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重点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

  (101)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3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02)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103)完善行政复议办案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完善与相关单位的互动沟通机制,督促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完善复议办案工作责任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104)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以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为重点,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推动全省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培训交流,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审理室、听证室、接待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3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105)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有关行政调解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充分发挥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调解职能。

  (106)健全行政裁决制度。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有关行政裁决的制度规定,健全完善行政裁决程序,提高行政裁决能力,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充分履行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107)完善仲裁制度。各设区的市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提升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素质,规范仲裁行为,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3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108)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积极稳妥地发展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各项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109)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落实《湖南省信访条例》,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加强初信初访办理,规范联合接访工作,完善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落实《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健全完善复查复核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措施:

    37.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110)强化用人法治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111)严肃处理违法违纪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8.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112)完善并落实学法制度。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入干部教育必修课。

  (113)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114)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适当增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内容中法律知识的比重,丰富培训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39.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115)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

    116)优化公务员录用、晋升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40.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17)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118)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湘办发〔201551号),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4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19)主动报告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120)及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121)加强法制力量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作用。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要特别重视加强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与建设法治政府任务要求严重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

  42.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122)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3)定期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县级政府每年1月底前,市州政府每年2月底前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县级政府部门每年1月底前,省、市州政府部门每年2月底前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3.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124)强化考核评价。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列为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制定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每年组织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125)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4.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126)加强理论研究。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坚持从湖南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127)加强典型示范。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128)加强宣传引导。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1552号),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129)层层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任务措施分工安排的要求,结合实际,在2016年三季度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各级政府的实施方案要向上级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向本级政府及其上级部门备案。

  在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过程中,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关任务,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并按要求定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工作任务除本实施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开展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各部门要振奋信心,积极进取,攻坚克难,切实推进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2016926日印发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胡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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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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