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430S00/2015-03012 文号:湘发〔2015〕15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5-09-29 公开责任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增强乡镇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新一轮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重大意义 

  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是事关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经过前两轮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全省乡镇数量有所减少,但乡镇规模小、数量多、布局散的问题仍然突出,乡镇区域平均面积和平均人口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我省乡镇规模、布局与改革发展新要求不相适应,增加了运行成本,稀释了公共投入,削弱了综合实力,导致部分乡镇集聚力和辐射力不强,产业结构雷同,资源浪费严重,成为制约我省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障碍。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实行乡镇区域重组,撤并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基础设施差的乡镇,有利于整合乡镇区域发展资源,拓展和优化发展空间,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全面小康建设进程;有利于破解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障碍,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形成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有利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现代发展要求、切合湖南实际的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工作效率,增强乡镇经济发展动力与活力;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依法治理水平;有利于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基层延伸,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构建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的现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这一目标,着力优化结构布局,着力全面深化改革,着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积极推进乡镇区划调整改革,促进全省乡镇布局更加合理、结构更加优化、发展更加科学、运行更加高效、服务更加优质。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紧密结合我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充分考虑当地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政管理以及民族宗教、民俗文化、历史沿革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按照平原湖区、丘陵区、半山半丘区、山区不同类型,科学确定乡镇规模和布局,对部分高寒山区等特殊地理条件的乡镇和民族乡不搞“一刀切”。 

  2.促进发展、服务群众。把促进要素资源整合、促进发展和服务群众作为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首要因素,把乡镇区划调整改革与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发展现代农业结合起来,着力做大做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强化其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带动力,做到既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又便于有效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3.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在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工作,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管理体制,坚持重心下移、强基固本,理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精简机构、降低成本、激发活力、提升效能。 

  4.依法有序、稳步推进。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严格遵守区划调整、财政税收、国土资源、组织人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合理利益诉求。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轮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孙金龙同志任组长,郭开朗、陈肇雄、许又声、黄关春、戴道晋、蔡振红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具体牵头组织对湖南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方案的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思想行动统一到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乡镇区划调整改革作为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重大基础性改革来抓,确保改革顺利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各地要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从组织、机构编制、民政、发改、财政等党政综合部门抽调精干力量,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工作。对于工作难度大的县市区,可由省、市州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工作。 

  (二)科学制定方案。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村调整撤并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确定。在拟订方案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上下沟通,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形成共识。方案制定后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报批,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村调整撤并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严格落实责任。实行分级负责,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规划管理;市州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部署落实;县市区党委、政府为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省、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抓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实施、对口指导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改革,形成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省委、省人民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明纪律要求。严格政治纪律,严禁干扰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对各类扰乱改革工作的谣言和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严格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严禁擅离职守、失职渎职;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借机突击花钱、转移财物,严查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廉政纪律,遵守廉政准则,严禁以权谋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向干部群众宣讲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相关政策,消除干部群众思想顾虑,引导干部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和配合改革。凡涉及干部群众重大利益的,要充分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取得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在全社会形成主动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湖南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方案 

        2.湖南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配套政策与措施 

        3.湖南省乡镇合并工作任务指标分解表 

        4.湖南省建制村合并工作任务指标分解表 

  

附件1: 

  

湖南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湘办发〔2014〕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目标任务。此次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有利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乡镇和村的规模。全省目标任务为合并乡镇500个以上,减幅约25%;合并建制村16000个以上,减幅约39%。合并乡镇目标任务省直接测算到县市区,合并建制村目标任务省测算到市州,再由市州测算到县市区。 

  根据我省地形地貌,分四个类型确定乡镇类别,全省平均每个乡镇预期规模为人口3.8万人、面积160平方千米,其中,平原湖区(A类)乡镇人口5.5—7.5万人、面积130平方千米左右;丘陵区(B类)乡镇人口4.5—5.5万人、面积150平方千米左右;半山半丘区(C类)乡镇人口3.5—4.5万人、面积160平方千米左右;山区(D类)乡镇人口2—3.5万人、面积180平方千米左右。 

  重点调大调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县级市城区人口应达到15万人以上,所辖区域面积,山区不低于300平方千米,丘陵区不低于250平方千米,平原湖区不低于200平方千米,未达标的,撤销城郊乡镇并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城区;除总人口低于30万人的人口较少县外,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应达到10万人以上,所辖区域面积,山区不低于250平方千米,丘陵区不低于200平方千米,平原湖区不低于150平方千米,未达标的,撤销周边乡镇并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县城镇;中心镇人口应多于同类乡镇的平均人口数,未达标的,撤并周边乡镇。现有乡镇规模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得划小规模。 

  全省平均每个建制村人口预期规模为2500人,其中,平原湖区建制村人口2500—3500人;丘陵区建制村人口2000—3000人;半山半丘区建制村人口1500—2500人;山区建制村人口1000—2000人。 

  (二)时限要求。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不搞试点,合并乡镇工作2015年下半年启动,2016年春节前基本完成;合并建制村工作可以与合并乡镇工作同步推进,也可与第十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基本同步,2016年底前完成,2017年上半年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会。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依法报批 

  各市州、县市区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反复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方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历史沿革、风俗习惯和群众意愿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乡镇、建制村的规模。总的原则是平原湖区乡镇、村人口多一些,山区乡镇、村人口少一些;山区乡镇、村区域面积大一点,平原湖区乡镇、村区域面积小一点。重点是要合并人口在10000人以下的小微乡镇和人口不足5000人的民族乡,以及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建制村,但不搞“一刀切”。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并乡镇合村任务的前提下,辖区内乡镇、村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允许灵活对待。 

  并乡镇合村原则上要求成建制合并,但也可以根据山系、水系、交通条件拆分合并,具体合并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合并方式必须有利于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社会管理,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 

  结合乡镇合并工作,将县城镇与周边乡镇合并,扩大县城规模,加快推进县城城镇化建设。按照《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2014—2020年)》和《湖南省“十二五”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的要求,选择城市化程度高、经济发展快、经济规模大的县城镇改设为街道体制。每个街道以人口5万—10万人,面积30—50平方千米设置。 

  省直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分别出台并乡镇合村配套政策措施,并积极做好职责内各项工作。各地要将省里的配套政策措施纳入并乡镇合村方案设置范围,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并乡镇合村方案周密全面。 

  涉及民族乡的合并,各市州、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充分听取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认真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使合并乡镇方案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将区划相连的民族乡合并继续保留民族乡,将1个或2个民族乡合并到一般乡镇,组建新的民族乡。 

  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各地乡镇合并方案确定后,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坚持一县一报,逐级申报,依法依规完成申报审批程序。民族乡的合并,要事先征求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合村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先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内的具体合村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切实解决好并乡镇合村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乡镇建制。合并后新设乡镇行政区划建制按以下原则确定:镇与镇合并继续设镇;乡与镇合并可以设镇;乡与乡合并继续设乡,符合设镇条件的可以设镇。民族乡与一般乡镇合并时,按省民宗委指导意见,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标准可以继续设立少数民族乡。 

  (二)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驻地。合并后新设立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选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遵照中央关于禁止新建楼堂馆所的相关规定,不新建乡镇治所。村委会驻地选择,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驻地应选择已成为或可以发展成为本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位置,且地理位置尽量靠近辖区中心。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变动,要继续全面保护好辖区内古镇、古村落等历史文化遗产。要避开洪涝、缺水、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并与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相衔接。 

  对合并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原驻地,仍然要加强国土规划、集镇规划,加强集镇建设,完善便民服务功能,继续发挥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并乡镇合村后,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被合并乡镇人民政府原驻地设置片区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服务群众办事的窗口;被合并建制村原村部可设置便民服务点;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点的存续时限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乡镇合并后,在原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逐步建立产业发展、设施完善、服务均等、管理民主的新型农村社区。并村后,可在条件成熟的中心村或大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实行一村一社区,不得将一个村划分若干社区。 

  (三)关于新设乡镇和建制村名称确定。尽可能以原有乡镇和建制村名称中的一个作为合并后新乡镇和建制村的名称。新设乡镇政区名称的命名,要尊重历史、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反映辖区内干部群众的美好愿望和良好追求。要广泛征求当地干部群众意见,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备选方案,由市州区划地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仍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由省区划地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命名的相关材料与并乡镇方案申报材料一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部分县市区沿用的“城关镇”,名称不规范,是通用名称,没有突出当地文化特色,不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此次合并乡镇工作中如涉及城关镇的合并,应一并进行更名。建制村的命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连同并村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关于特殊形态政区代管乡镇的合并工作。特殊形态的政区,一般指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建制,但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的各类管理区和产业园区。对这些机构代管的乡镇、村进行并乡镇合村时,按以下原则和流程进行操作: 

  各类管理区和产业园区代管的乡镇一并纳入此轮并乡镇合村范围。产业园的规划面积,不能因乡镇区划调整随意变动扩大。各类管理区、产业园区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在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并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依法依规完成申报流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支持管理区、产业园区开展乡镇、村合并工作。 

  仍未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00〕4号)文件改革到位的农、林、渔场,此次改革应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剥离,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区划就近并入相邻乡镇,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五)关于并乡镇合村债权债务和资产处置。各县市区在制定并乡镇合村工作方案时,要充分调研,拟定本辖区撤并乡镇、村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有关政策。调整合并后,被合并乡镇和建制村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在清理核实后原则上一并纳入新设立的乡镇和建制村统一管理。乡镇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根据《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后行政区划图的制作。并乡镇合村工作完成后,各市州、县市区必须编制规范化的行政区划图,宣传和巩固行政区划调整的成果。各级民政部门是行政区划图审查批准的主管部门,各级行政区划图的图稿未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不得付印。 

  为保持行政区划矢量数据的完整和准确,避免发生界线纠纷,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图统一由省民政厅监制,由省国土资源厅提供基础地理数据,由有资质的单位制作。有关行政区划图的内容,按照国家关于编绘行政区划地图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轮并乡镇合村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动,不需重新勘测县级界线,但部分界线上的界桩坐落地乡镇、村的名称有变动。省民政厅将汇总并修定界桩标注情况向社会发布,涉及的县市区要共同重新明确界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的管界责任。 

  

附件2 

  

湖南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配套政策与措施 

  

  一、合并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安置 

  (一)合并乡镇机构设置。在乡镇党政机构不超过4个、事业站所不超过6个的限额内,根据合并乡镇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一般可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3—4个。 

  对卫生和计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利、林业、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文化、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应予以加强,不能削弱。对此类工作,可单独设置党政机构或事业站所;未单设的,必须明确其职责由谁承担。确因工作需要,党政机构和事业站所可加挂牌子,但每个乡镇加挂牌子的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实行县乡共管的事业站所,凡使用乡镇事业编制的,都要计入事业站所设置限额内;使用县市区事业编制的,可不计入。 

  (二)规范合并乡镇领导职数配备。乡镇领导职数的配备一般包含党委书记、乡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镇长、人大主席、武装部长等。合并乡镇重新明确类别的,其领导职数核定原则上仍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0〕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二类乡镇不超过9名,三、四类乡镇不超过7名。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扩大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人大、政协联络、武装部有关工作负责人员的配备,须在规定的乡镇领导职数范围统筹考虑。 

  乡镇合并后因职数减少不能继续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干部,应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区划调整改革统筹安排,在领导职数内安排确有困难的,允许在5年过渡期内暂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消化超职数配备乡镇领导干部总计划及年度计划,确保如期完成消超任务。对未按计划完成消超任务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提拔乡镇领导干部。 

  (三)人员编制和干部职工安置。此次合并乡镇,省里不就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提出统一精简要求,各地要按标准核定合并乡镇机关站所的人员编制,超出标准的人员编制实行“出一减一”,今后核减的编制,省里暂不统一收回。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尊重干部意愿,可采取就地安排任职、交流使用、职数限额内改任非领导职务、晋升职级退出现任职务、提前退休等途径,妥善做好合并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安排。鼓励干部到村、社区担任“第一书记”。 

  (四)规范派驻乡镇机构。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司法、地税、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置派驻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税务所、国土所、市场监管所等,并尽可能实行区域设置。除此以外,市州、县市区其他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在乡镇新设立派驻机构。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派驻乡镇的机构,其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当地党委意见。 

  (五)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大力推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在乡镇设立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的为民全程代理服务,从乡镇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合署办公,不新增机构、编制和人员,实现“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村和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由村干部兼任代办员,不另新聘人员。对区划调整后形成的较大乡镇,可按照扩权强镇的有关要求,赋予乡镇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功能,促进乡镇人民政府能力建设。支持区划调整后的特色乡镇建设。 

  二、调整完善并乡镇合村财政奖补政策 

  落实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要求,调整完善乡镇及村合并的相关财政政策。各级财政应继续加大对乡镇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调整合并乡镇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三年内不减少,统一安排到新组建的乡镇。今后在拨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时,要以乡镇区域面积、人口规模、地理条件、经济状况等因素为依据,建立科学精细的财政资金分配模型。 

  本次改革,按照“明确目标、统一标准、激励改革、公平公正、奖补结合”的原则,以乡镇、村区划调整改革目标数为标尺,统一衡量各地本轮及以往乡镇、村区划调整成效,既对本轮精简乡镇、村给予奖励,又对过去精简乡镇、村工作做得好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一)确定改革目标。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分类确定的新一轮改革后保留乡镇数作为目标乡镇数。 

  (二)明确奖补范围。县市区在新一轮改革截止时达到省定目标乡镇数,纳入奖补范围。即为确保按时按量完成本轮改革任务,只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合并任务的县市区,方可给予奖补。 

  (三)确定奖补标准线。按照新一轮改革后各县市区目标乡镇数和全省乡镇平均25%的减幅,测算出今年改革前各县市区按全省平均水平应配置的乡镇个数,作为奖补标准线。 

  (四)奖补基数。以各县市区奖补标准线(即改革前按全省平均水平应配置乡镇数)与改革后实有乡镇数的差额作为奖补标准乡镇数,按每少一个乡镇奖励50万元的标准安排基数奖补。 

  (五)特殊政策。新一轮改革中,县市区实际合并乡镇数多于其奖补标准乡镇数的,多出的乡镇由省财政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因为这部分新合并的乡镇属于还过去改革滞后的历史欠账,不应进基数奖补。对此次改革前已享受并乡镇合村财政基数奖补的不重复奖补。 

  (六)建制村合并奖补政策。全省建制村合并相关财政奖补政策按照乡镇合并方法调整完善。奖补标准为每合并1个建制村,奖补4万元。 

  (七)财政奖补用途。考虑到并乡镇合村后,乡镇、村服务半径扩大,财政奖补主要用于改善和提升乡镇、村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可以用于化解乡镇、村历史债务。 

  三、乡村道路建设和电力农网改造 

  落实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要求,加快完善乡镇、村基础设施条件,重点加快合并后的乡镇、村的交通网络、电力网络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利。 

  (一)关于道路建设 

  目前,“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是以乡镇、建制村为基础进行规划的。乡镇和建制村合并后按以下方案实施:按照合并前的乡镇、建制村为单位,完成“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确保有条件的原建制村100%通沥青(水泥)路。优先规划建设新组建乡镇、村与被合并乡镇、村之间的连通道路。对于合并后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优先规划高等级公路连接政府驻地。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路网结构,逐步解决合并村断头路问题,提高重要线路的技术等级,完善安保设施,不断增强农村公路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今后乡镇、村公路建设,原则上不以乡镇、村的个数为基础,重点考虑人口、地域面积和地形地貌等因素。 

  (二)关于农网改造 

  我省新一轮农网改造实行“一省两贷”,由国网湖南省公司和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贷主体。乡镇及建制村合并后,省发改委要衔接国网湖南省公司和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加强农网建设方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对乡镇和建制村合并后存在配电网薄弱、变压器不足等问题的地区,加大农网投资力度。重点支持低压配电网建设。加大35千伏及以下农网工程投资力度。加大未改村改造力度。到2017年底,力争国家电网、郴电国际供电范围内村网改造率达100%。针对全省未改村数量大、配电网薄弱等问题,结合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把地处偏远、居民较少的未改村统一纳入改造范围,基本解决无电人口问题。 

  四、乡镇和建制村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设置 

  为落实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要求,坚持便民利民,促进农村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各地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合理调整设置乡镇、村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优化配置农村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 

  (一)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 

  1.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同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整合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2.因乡镇合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便的地区,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当地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保留已合并乡镇的卫生院,以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存在;或将其改为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由建制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备案。已合并乡镇的计划生育服务所按同样模式统筹处理,在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或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可以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牌子。 

  3.乡镇合并后,对居民就医和妇幼健康服务影响不大,且多数居民有合并意愿的原建制乡镇卫生院和原建制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须与现建制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资源整合,取消原建制乡镇卫生院和原建制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或依法处置资产后就地转为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4.乡镇合并后保留的建制乡镇卫生院分院或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及其加挂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国家卫生各项政策如基础建设、人力配置、购买服务等方面享受建制乡镇卫生院同等待遇。在加强建制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同时,继续对建制乡镇卫生分院和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及其加挂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给予支持,确保其均衡发展,让农村居民享受公平、可及的卫生计生服务。 

  5.合并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资产及债务处置。调整合并后的原建制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其资产属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卫生计生事业;确需置换或转让的,必须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等量补偿的前提下,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前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愿。各地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7号)要求,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村卫生室 

  1.建制村调整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当地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卫生室设置。 

  2.原则上每个建制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即建制村卫生室),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3.建制村合并后,对面积大、人口多且与邻近村卫生室相距较远的村,可酌情保留原建制村卫生室,以现建制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点的形式存在(即一村多室),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4.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建制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或其下设网点履行建制村卫生室职能。 

  (三)村计划生育服务室 

  按照“存量共享,增量共建”的原则,保留现有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具备条件的与村卫生室合并共用,计划生育服务室应与村卫生室共建共用。 

  五、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 

  根据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要求,科学规划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范义务教育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益。 

  (一)学校布局原则 

  1.合理设置,动态平衡。按标准科学合理设置全省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涉及的义务教育学校,保持现有学校的相对稳定,尽量不改变现有学校总体布局,同时依据生源变化等需要适时新建、合并和恢复学校(教学点),做到动态平衡。 

  2.分项考量,综合评定。新建、撤并或恢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从人口变化、环境交通、群众承受能力等方面分别进行分析研究,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做出决定。 

  3.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新建、撤并或恢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执行有关标准、规划和要求,按规定程序操作。 

  4.市县为主,及时报备。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自主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新建、撤并和恢复;市州人民政府指导县市区布局调整,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所辖县市区撤并和恢复学校,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布局标准 

  1.关于学校设置。原则上现有乡镇设置的初中应当保留,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设置小学或教学点。小学和教学点的设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关于就学方式与学校服务半径。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3.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以走读方式就学,则学校服务半径为农村小学2.5千米,初中3千米,保障学生每天上学单程步行时间一般不超过40分钟。 

  (三)关于学校撤并与恢复 

  确因资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学校服务半径超过上述条款规定要求,且多数居民有撤并意愿的,当地政府应在落实以下基本保障的前提下,方可按湘教函〔2013〕25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撤并: 

  1.提供规范的寄宿条件,特别是住宿、就餐、如厕、生活用水等条件,满足寄宿学生基本生活需求; 

  2.提供规范的校车或具备规范的农村客运服务; 

  3.并入学校不会形成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 

  (四)撤并学校资产处置 

  调整后不再承担教学任务的非私立学校,其校产属公有教育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只能继续用于教育;确需置换或转让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和等量补偿的前提下,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处置,必须事先征求捐赠人意愿,对于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机构捐建的希望小学等教育资源必须审慎研究处理,且必须征得相关机构的同意。撤点后的学校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附件3 

  

湖南省乡镇合并工作任务指标分解表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胡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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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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