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829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1-07-26 10:0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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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对外公开

湘政建复〔2021〕5号

签发人:谢建辉

届全国人大次会议第4829号建议的答复

廖仁旺等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源头湿地保护和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全省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的问题

  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建设工作。2007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履行《湿地公约》国家委员会,委员会由原国家林业局等16个部门组成,协调和指导履行《湿地公约》相关工作。2017年9月,又成立了由原国家林业局牵头,共8个部门组成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多年来,逐渐形成了以林业和草原部门统筹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

  根据《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我省于2005年10月对湿地保护工作实行了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2015年,我省建立了由原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和省农业厅等部门组成的湖南省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11月,又出台了《湖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支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合力”。此外,我省还建立了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省级层面于2018年2月设立了正处级的湖南省湿地保护中心,市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都明确了湿地保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督促永州市按照国家层面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湖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各部门的湿地保护职责和任务,切实形成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合力。

  二、关于“完善对湘江源头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我省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工作,“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共安排我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11200万元,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省内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建设奖励14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的通知》(办规字〔2020〕73号)要求,中央财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的实施范围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目前,湖南省永州市没有上述重要湿地,无法获得该类资金支持。

  我省一直积极推动建立省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2019年发布的《湖南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原湘江流域水质水量奖罚机制的基础上实现了三个方面的提升:一是补偿范围从湘江流域扩大到全省,并将湘江干流、宁远河、白水等流域纳入生态补偿范围,范围已涵盖永州辖区所有县(市、区);二是改进了补偿机制,除开展水质水量奖罚外,还鼓励相关流域上下游相邻市、县政府间签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从而实现纵向与横向的补偿相结合;三是加大了补偿力度,原湘江水质水量奖罚机制年均补偿资金规模为0.65亿元,按照《实施方案》测算,预计每年补偿资金总额将达到3.2亿元。永州市按照上述政策精神,已经与衡阳市签订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协议,市内8县(市、区)已经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2019-2020年省财政已拨付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4700万元。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健全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积极推动湿地保护修复,促进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同时,我省将按照《实施方案》,清算奖励资金,并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的建议,在修订《实施方案》时,研究考虑将湿地纳入补偿范围。同时,积极支持永州市申报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争取更多湿地项目资金投入,不断促进永州市湿地保护建设工作。

  感谢你们对湖南湿地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处

  联系电话:0731-89990370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

  国务院办公厅(1)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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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      责任编辑: 喻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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