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解读《湖南省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6-02-27 10:05 【字体: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管护办法》(湘政办发〔2026〕14号)(以下简称《管护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省小型农业水利设施众多,为保障全省粮食安全、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提供了基础支撑。但由于早期建设标准偏低、管护不到位,工程普遍存在淤塞严重、输水不畅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功能发挥。国家和省级层面现有的《农田水利条例》《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等,对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管护作出了规定,但都比较宏观,运行维护监管缺少有效抓手、难以落地。加之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原有的规定已不适应现有需求。为此,2023年出台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的决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出台农业小型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二、重点考虑

  《管护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管护实践中管护主体落实不到位、管护标准不明确、管护职责不清晰等突出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有效填补了当前我省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制度方面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管护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管护办法》共六部分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1条至第4条主要明确管护目的、适用范围、管护内容、管护原则及管护主体。根据我省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小而多、分布散的特点,明确其所有者、受益者为管护主体。并对以政府投资或者财政补助为主兴建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以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建自用为主的小型农业水利设施,明确规定了其管护主体,确保基层在确定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管护主体时有据可查。

  (二)第5条主要明确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水源、小型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等工程管护标准。具体对适用范围内的山(坪)塘、水池(窖)、小型泵站、灌溉机井、引水坝(堰、闸)等小型水源工程和小型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工程等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分别明确了管护标准,确保管护主体在落实管护工作时有标可对。

  (三)第6条至第7条主要明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村级组织、管护主体、受益户等职责分工。结合事权划分,对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和管护主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村级组织和管护主体在开展管护工作时有章可循。

  (四)第8条至第9条主要明确管护资金筹措方式、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以保障管护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管护工作质效。

  (五)第10条至第12条主要明确对管护成效显著地方的奖励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办法以确保各地在对管护工作开展监督指导、对违反规定、破坏小型农业水利设施行为执法时有规可依。

  (六)第13条主要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信息来源: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编辑: 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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