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6-02-14 12:59 【字体: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发改能源规〔2025843

HNPR—2026—0200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新华供电有限公司,有关开发企业: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委根据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了《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858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226

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分布式光伏建设】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除上述四类分布式光伏项目外,其他光伏项目统一按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上网模式】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但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等公共机构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受该比例限制。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参与现货市场时,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80%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各地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要求配套产业或投资,不得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投资企业在本地登记注册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利用城乡居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居民同意,切实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居民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居民住宅。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六条 【省能源局职责】省能源局负责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规划衔接,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与分布式光伏的发展需求,指导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网改造升级。

第七条 【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相关领域内的融合发展与应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并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分布式光伏科学合理发展。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及本级政府相关要求,管理辖区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等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电网企业职责】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增量配网,下同)依据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和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消纳监测等工作,持续提升电网对分布式光伏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简化工作流程,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落实服务责任,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条 【投资主体职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结构安全、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开发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十一条 【过程监管】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是否合规办理接入手续,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备案,不接受监管,非不可抗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二条 【可开放容量管理】省能源局组织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网企业等规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并基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负荷水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建立电网可开放容量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科学合理布局。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开放容量定义及计算原则,按季度开展分布式光伏电网可开放容量计算。县(市、区)可开放容量计算结果由市级电网企业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同意后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设备可开放容量由当地电网企业向提出接网申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主体提供。

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备案并具备建设条件,但是本地区暂无可开放容量时,省能源局及时汇总分析,并组织电网企业及有关方面开展系统性研究,统筹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用电负荷增长情况、各类调节资源开发条件和电网改造技术经济性等因素,综合制定解决方案。本地区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并按照接入电网申请顺序进行登记,登记结果(含项目类型)应与可开放容量按季度一并向全社会公布。可开放容量具备后,按公示顺序依次办理接网业务。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备案权限】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有权限的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跨区域的项目,可由上一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备案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方式由自然人自行选择,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在本细则发布后30天内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当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并可按第四条有关要求灵活选择上网模式。

利用居民住宅、庭院及农村公共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无房屋产权证明、土地证或宅基地证的,可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据实出具房屋物权证明,作为发电地址权属证明材料。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的,还需提供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的使用或租用协议。利用共有产权的建筑物建设分布式光伏的应当取得其他相关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备案信息】备案主体应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备案机关提供如下备案信息:

1.项目单位情况(与项目投资主体信息一致);

2.项目名称(按照项目单位简称”+“建设地点简称”+“交流侧建设规模”+“分布式光伏项目规范命名)、投资主体类型(企业投资或者自然人投资)、建设地点(具体到村/社区小组或者房屋门牌号)、项目类型(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建设规模(交流侧容量)、建设场地归属(自建、租赁场地建设或其他)、上网模式;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和真实性承诺函。

备案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备案证明;对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备案主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合并备案】同一投资主体、同一备案机关、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以单独备案,也可以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向备案机关提供单个项目清单,列明每个项目的建设场所、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等。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第十七条 【备案变更】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应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备案变更或取消备案。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拟申请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项目投资主体须向原备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省能源局批准后按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第四条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电网企业协助做好接网调整。上网模式变更后,项目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当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八条 【规范备案】备案机关应根据县(市、区)可开放容量情况,有序推进备案工作,不得违规增设备案前置条件,不得重复备案,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前期工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建设前,投资主体应确保建设场所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应对建构筑物可使用年限、载荷能力、周边环境等进行评估,确保建设可行性和安全性。不得在未取得相关利益人同意的小区共有区域、违章建筑、列入征拆计划的建筑、存在安全风险的建筑中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十条 【开工条件】除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自然人户用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在完成备案和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规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当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者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位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当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建设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风貌总体协调,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特定建筑物建设的,应取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鼓励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鼓励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从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当满足相应资质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并做好验收工作。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参照《分布式光伏工程施工标准》(DBJ 43/T 105)、《分布式光伏工程验收标准》(DBJ 43/T 207)开展施工并组织验收。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开展施工并组织验收。

第五章 电网接入

第二十四条 【并网流程】项目接入电网流程主要包括接网申请受理与答复,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制定、研究与答复,并网验收与调试,合同与协议签订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 【接网申请受理】项目投资主体申请接网时应按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参考附件1)。电网企业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已受理。接网申请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二十六条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制定、研究与答复】电网企业应结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并公布项目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并及时更新。

对于自然人户用项目,属地电网企业根据典型接网方案和工程典型设计,在并网意向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项目投资主体回复接入方案。

对于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并网意向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方案,若项目投资主体不认可该方案,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已受理。

对于接入10千伏及以上的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属地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及时一次性地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已受理。接入系统设计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电网企业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原因;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电网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

电网企业在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应及时组织接入系统设计研究,并根据《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规定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其中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电网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七条 【接网工程建设】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

第二十八条 【并网验收与调试】项目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电网企业答复的接入系统设计开展项目建设。建设完成后提出并网验收申请,向电网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项目经电网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运行,并网容量应与备案容量一致。

项目投资主体应严格遵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要求,分布式光伏制造商、集成商、投资主体、运维单位等相关方均不得保留涉网设备远程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对于私自保留远程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的项目,未完成整改前不得通过并网验收,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涉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涉网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后,电网企业不得重复检测。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并网验收前提供涉网性能型式试验报告等,其中并网点电压等级在106)千伏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并网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涉网性能试验,未按期完成涉网性能试验的项目不得继续接网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与协议签订】各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第三十条四可管理要求及出资界面】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下简称四可)功能,否则不予并网;并网点(含用户内部电网)电压等级为106)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能力建设由发电项目业主出资,并网点(含用户内部电网)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能力建设由电网企业出资。未实现四可功能的存量项目,并网点(含用户内部电网)电压等级为106)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能力建设由发电项目业主出资,并网点(含用户内部电网)电压等级为380220)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可能力建设由电网企业出资,项目投资主体应配合电网企业改造到位,拒不配合的,电网企业可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采取相关运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电网企业监管要求】电网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或者拖延接入系统;(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安全要求】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正式投运前,需将电站24小时运维服务电话、紧急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书面告知当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定期组织电网企业对项目并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无保护运行、擅自留有远方控制接口、电能质量不满足标准要求、电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缺失等安全隐患问题责令项目投资主体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电网企业可依法依规对项目采取相关运行措施。

第三十三条 【调度管理】项目应纳入电网调度机构统一管理,公平参与系统运行调整,为保障电网安全及电力市场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可根据电网及电力市场实际运行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调峰、调频、调压、断面控制、事故应急处置等),依法依规对项目采取相关运行措施,项目投资主体应予配合。

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超额发电量的处置方式】全部自发自用项目的上网电量不予结算,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超出比例允许范围以外的上网电量不予结算,产生的不平衡资金纳入系统运行费用。

第三十五条 【建档立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并网及消纳信息公布】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在每季度初通过有关渠道向社会公布上季度分布式光伏并网及消纳情况及本季度预测分析。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和接网参考流

2.并网点说明

3.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略)





附件2

并网点说明


对于有升压站的分布式电源,并网点指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节点。对于无升压站的分布式电源,并网点指分布式电源的输出汇总点。

并网点的图例说明如下图所示,该用户电网通过公共连接点C与公用电网相连。在用户电网内部有两个分布式电源,分别通过A点和B点与用户电网相连,A点和B点均为并网点,但不是公共连接点。在D点,有分布式电源直接与公共电网相连,D点是并网点,也是公共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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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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