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5-10-15 10:22 【字体: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526

HNPR—202511028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和退出机制,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服务和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定管理

各地要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范围,统筹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认定、审定、审核,纳入人社一体化平台实名管理和跟踪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年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

(一)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周岁且连续失业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连续失业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四)失业的残疾人员;

(五)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且连续失业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对就业困难人员建立信息核实和定期回访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证残疾人等信息比对,对符合条件但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点对点推送就业援助政策内容、引导其及时申请认定。每月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回访,掌握服务对象的就业失业状态,采集培训、创业等服务需求,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落实就业援助补贴政策。

二、规范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行政村)受理、街道(乡镇)确认、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流程办理。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户籍地社区(行政村)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情况的录入和调查,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提交给街道(乡镇)进行复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提交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

三、精准落实政策

据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情况和就业形态,精准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相关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相关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分类帮扶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可根据自身意愿,至户籍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就业援助,各地要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意愿、就业能力、服务需求,开展分类援助和重点帮扶。

(一)对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有一定自主就业能力、主要为摩擦性及结构性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引导树立正确就业观念,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二)对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就业能力较弱、通过帮扶可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精准推送至少3次岗位信息,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三)对有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就业能力弱、生活困难、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主动提供就业服务不少于1次,零就业家庭1个月内至少1人实现就业,优先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五、完善退出机制

根据每月跟踪回访情况,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出现身份改变、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无就业意愿、无就业帮扶需求等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情况,经核实后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包括死亡,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或一年内超过六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五)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六)已实现就业且超过两年未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政策的;

(七)因弄虚作假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或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上情形的,应主动到认定地社区(行政村)或通过官方网上平台自主申报退出,社区(行政村)应及时受理并在系统中予以退出。社区(行政村)经调查了解发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或进行公示公告后,在系统内予以退出。对已退出就业困难人员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可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计算、公益性岗位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六、压实工作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经办流程、落实落细工作要求,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受理、录入调查、公示、后续跟踪服务、就业援助、补贴政策落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及时拨付相关资金。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残联要针对性做好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收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针对性做好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的就业帮扶,进一步强化择业引导、加强岗位推荐、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帮扶措施、用好公益性岗位等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人社、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共享机制,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得到政策服务帮扶,切实兜牢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这一民生底线。

本通知自20258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

湖南省民政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

20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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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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