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5-08-29 22:15 【字体: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

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水发〔20256

HNPR—202516003

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各单位:

《湖南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5718

湖南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提高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审核、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专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入选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厅技术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承担。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公开征集、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原则。

第六条 家库由水利水电规划、水文水资源、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工程测绘、水工结构、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施工组织、征地移民、道路桥梁、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程管理、信息技术、工程造价、质量检测、法律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实履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流域机构和湖南省的水利水电工程及涉水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法规政策以及规程、规范。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从事水利或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满年,原则上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各市州、县市区从事相关工作满13年、实践经验丰富的在职人员,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能保证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五)年龄原则应当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和特邀方式相结合。公开征集由省水利厅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个人自愿申报,经评审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在职人员申报需由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因评审工作需要,需特邀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水利部或国家流域管理机构专家以及特殊专业、特殊领域紧缺的技术与管理人才,由评审中心提出申请,报厅领导和厅总工程师确认后,纳入专家库。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为三年。

第九条 评审中心根据入库专家业务水平、专业影响力和综合素质,设立资深专家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资深专家名单由评审中心组织推选。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日常调整和集中调整相结合。日常调整包括专家信息变更、特邀入库、退库管理、分类管理等;集中调整采取公开征集方式,每三年进行一次,入库专家聘任到期后需重新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章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根据项目评审所需专业,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对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的项目,专家组人数可为3人。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定向选取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对涉及专业较少、技术较简单的项目,专家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对技术较复杂的项目,专家采用定向选取方式产生;对政策性较强、有特殊需求的专项方案,专家可采用业务部门推荐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资深专家担任,重大项目或特殊事项的专家组组长可由厅总工程师担任。

第十四条 专家组组长职责:

(一)主持专家组技术评审工作。

(二)综合协调专家提出的专业评审意见。

(三)组织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职责:

(一)根据专业分工开展技术评审工作,负责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并对其质量负责。

(二)配合专家组组长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项目涉水专题论证成果质量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对评审项目的成果质量及时进行量化评分和客观评价。评审中心对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明显与实际不符的评价结果予以驳回,并要求其重新评价。

第十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技术评审会议、现场查勘、专题研讨和培训等。

(二)在技术评审工作中,有权向项目法人、设计(或报告编制)单位了解、咨询与项目有关情况和查阅相关资料(涉密部分需事前报相关单位审批);对资料存疑的,有权要求项目法人、设计(或报告编制)单位作出说明。

(三)评审过程中独立行使评审权利;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个人意见。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干扰或将个人意见强加于其他专家。

(二)接受评审工作安排,会前认真查阅报告及相关资料,形成初步技术评审意见。

(三)自觉保守项目中涉及国家、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项目有关资料和专家信息、专家意见等技术评审情况。

(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向相关利益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得收受财物,不得参与有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请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事项,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接受省水利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技术评审工作近一年内,与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担任过其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其单位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与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与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暂停其一年参与评审工作的资格:

(一)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一年内缺席评审会议2次的,迟到或者早退3次的,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评审工作4次的。

(二)未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三)专家与评审对象存在上述条款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而未回避的。

(四)专家项目履职评价一年内出现2次不合格的。

(五)违规违纪,且在影响期内的。

(六)其他不当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清退出专家库:

(一)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存在学术不端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专家年度履职评价不合格或评审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评审活动受到投诉,经查属实且情节严重的。

(五)连续2个年度被暂停评审资格的。

(六)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参与评审或本人主动申请退出的。

(七)其他原因等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中心会同业务部门对专家进行项目、年度履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廉洁纪律等方面,评价结果作为提名资深专家、清退专家、专家选取与暂停评审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评审中心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廉洁教育等,培训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有关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专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省公报室02
打印 收藏
相关阅读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3378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