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
及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发〔2024〕131号
HNPR—2024—04002
各市州科技局、教育(体)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6日
湖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和我省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我省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提升我省基础学科研究能力,发挥基础学科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湖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湖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学科前瞻性、引领性、交叉性和独创性理论研究的重要基地。中心围绕基础学科领域布局,依托我省重点优势学科开展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共建。中心旨在为我省基础学科发展提供平台支撑,吸引和培养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稳定一批基础学科理论研究人员潜心研究和集智创新。
第三条 中心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以科学价值、创新能力、工作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探索长周期评价机制,形成有利于基础学科理论研究人员潜心研究和大胆探索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和湖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中心的宏观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中心建设规划及支持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制度,指导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中心的建立、调整、合并和撤销;
(三)负责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验收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中心的建设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要求,凝练中心研究方向,制定中心建设方案;
(二)负责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为中心提供相应的场地、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经费、人才队伍等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聘任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负责中心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评估、验收和年度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组 建
第六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心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按照“顶层设计,主动布局,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开展中心组建工作。
第七条 中心组建程序
(一)推荐申报。省科技厅定向发布中心推荐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湖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二)专家论证。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组建建议;
(三)批复组建。省科技厅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发布组建的中心和依托单位名单。省科技厅组织依托单位进一步完善《湖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组建方案》,明确中心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作为中心建设评估的依据。
第八条 中心组建期为3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管理。组建期满,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纳入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序列。验收未通过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限,整改后验收仍未通过的不纳入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序列。
第九条 依托单位申请组建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学科优势明显,研究水平在省内同类学科中具有领先优势,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特色鲜明,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聚焦所在基础学科领域“从0到1”重大科学问题开展研究,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创新支撑;
(三)拥有稳定和较高水平的基础研究人才队伍,一般不少于20人,45岁以下青年研究人才占比不低于50%。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中心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
(四)有稳定的支持渠道,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扶持政策措施,能整合优势资源为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规范命名为“湖南省XXX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unan Research Center of the Basic Discipline XXX’。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赋予中心主任人、财、物等方面管理权限,在研究方向选择、科研团队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中心根据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可设若干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本研究方向具备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较为突出的贡献,在本研究方向科研团队成员的聘任、研究选题、研究框架和技术路线的选择等方面具有一定自主权。
第十二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中心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项目选题、重大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备案。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连续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主任调整,由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 中心应聚焦孕育重大突破的基本科学问题,着力加强从“0到1”的基础研究。发挥“塔尖效应”作用,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人才,构建以优秀青年人才为主体、层次完备的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中心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科研项目、人员、科研成果、经费使用、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等规章制度,主动接受依托单位和管理部门的监督。中心研究方向、中心主任、参与单位调整等,应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依托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变更。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完善基础研究长效支持机制,建立对中心稳定支持制度。
(一)统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省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等,综合运用定向委托、优先支持等方式支持中心建设发展。在省级科技创新人才遴选中给予直接推荐名额。中心开展的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60%;
(二)统筹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心建设给予倾斜支持;
(三)统筹硕、博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对中心依托的省属高校单列适量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并明确用于相关基础学科;
(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持中心开展基础研究。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中心每年2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同时抄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工作总结包括中心运行情况,研究进展、人才引进培养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年度报告作为中心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中心实施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对建设期满的中心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主要评估内容包括:标志性成果、学术贡献与研究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定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期满后进行复评。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予以撤销:
(一)出现学术诚信或违法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连续2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的;
(三)无故不参加评估的;
(四)恶意提供虚假评估材料的;
(五)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经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六)其他导致中心无法持续运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