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件公示

标题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来信时间 2022-10-19 来信人 于小莉
来信内容 您好,请问《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中应届毕业生的界定是怎样的?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22-10-26
答复部门 省教育厅
答复内容 于小莉网友, 你好。在概念上,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在应该毕业的年份即将毕业或者已经毕业的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在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学生视同应届毕业生。但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中的“应届毕业生”并不包括所有择业期内的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是激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自愿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专项政策,该政策的实施对象由政策制定部门确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见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其政策实施对象限于当年毕业当年就业的应届毕业学生。我省的《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湘财教[2016]1号)是参照中央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制定的,政策实施对象为毕业后一年内(择业期一年内)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比财政部、教育部的政策要稍微宽松一些。将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政策实施对象限定为毕业内一年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大部分省份的通行做法,如陕西省、湖北省、江西省、四川省都明确超过一年择业期的不能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政策,这主要是为了突出政策的引导性和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的主动性。我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政策自2016年实施以来,尚未对政策进行调整。在政策没有调整之前,需继续按湘财教[2016]1号文件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