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咨询-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件公示

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咨询
来信时间 2021-02-21 来信人 张正泉
来信内容 根据意见条款中第七条【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如果我母亲已经49岁,已经以自由就业身份参加了社保,那是否可以补缴不足部分,到60岁退休领取待遇,因为按照先前政策必须是到62岁才能领取退休待遇。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21-02-26
答复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答复内容 张正泉网友您好,您反映《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咨询》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参加养老保险国家有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您反映的情况,您母亲可按政策规定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能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采取补缴方式向前追加缴费年限;同时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具体参保补缴政策建议您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