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
来信时间 2021-01-06 来信人 陈志勇
来信内容 我是再婚家庭,女方再婚前有生育二个小孩(小孩在男方),我有一个小孩(跟着我),我们没有共同的小孩,结婚几年了,我们感情和睦,准备生一个共同的小孩。请问领导,我们能否再生育一个呢。请答复,谢谢。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21-01-07
答复部门 省卫生健康委
答复内容 陈志勇同志,您好: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以下简称“《条例(2016版)》”)、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通知(湘卫法制发〔2016〕4号)(以下简称“《条例解释》”)规定,现回复如下: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2、《条例解释》第四项,如何理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例(2016版)》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指生育两个子女(不含收养子女或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姻存续期间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夫妻的基本权利,由其自主安排生育。卫生计生部门、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不得设置障碍。相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夫妻享受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等,为其生育两个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夫妻,是指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是指生育两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须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取得生育证后,方能生育。3、陈志勇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现妻也有生育两个子女,按照上述《条例解释》的规定,陈志勇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已经有3个,不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再婚对象(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的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