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工信装备〔2025〕234号
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创新,规范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管理,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现将《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7月29日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鼓励和引导企业自主创新,规范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管理,加快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省内企业经过研发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现首次销售但尚未取得规模化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关键系统和核心部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不包括企业研制开发的自用设备。
第三条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每年认定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支持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工业母机及机器人、电子专用装备、电力装备、农业机械、安全应急装备、先进节能环保装备、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装备、医疗装备、仪器仪表及智能检测装备、采矿冶金化工轻工纺织专用设备等领域产品,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财务状况良好,按时、准确向财政、统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三)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良好的技术研发人才队伍支撑,拥有申报产品的完整所有权和相关知识产权。
第六条 申报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科技伦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符合省产业发展导向。
(二)技术水平行业领先,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方面有创新突破,填补国内空白或打破国外垄断,整机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装备先进水平。
(三)性能质量可靠,通过省级或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的产品性能指标检测检验。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证明;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已经实现首次销售交付但尚未取得规模化市场业绩的装备。
(五)首台(套)原则上成套设备销售价格在200万元及以上,单机每台销售价格在50万元及以上,关键零部件每个销售价格在20万元及以上;农业机械、机器人产品每台销售价格在20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基本情况;
(二)产品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三)与产品密切相关的至少一项已授权发明专利,以及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省级或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以及其他认定产品技术先进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或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性能指标检测检验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七)用户单位使用报告;
(八)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和资金流水证明;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十)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二)企业资质、荣誉、产品截图等申报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按照要求提交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辖区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品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产品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认定,形成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支持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专项,支持产品推广应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填报虚假材料数据、伪造项目成果和证明材料、提供虚假销售(服务)合同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产品申报资格,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并依法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