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26〕1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体)局,各相关省属幼儿园: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26年7月3日
附件
湖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按照“中央补助、省级统筹、市县实施”的管理方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财政投入。
第四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
1.支持各地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提高保教质量。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2.支持各地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支持各地巩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的资助制度。资助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接受学前教育。
(二)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对幼儿园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地(园)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园)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和省属幼儿园负责基础数据报送、编制本地区(园)资金绩效目标、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自评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公式为:某县市区(园)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资金+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
(一)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资金。包括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首先结合实际需求和资金预算确定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1.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补助资金。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补助资金根据整体预算确定省本级和县市区资金规模,再按基础因素、财力因素分配到各县市区(园)用于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适当向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倾斜。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80%),主要考虑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公办幼儿园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等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权重20%),主要考虑县市区财政努力程度、社会力量投入等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各地工作进展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补助资金=(该县市区基础因素/∑各县市区基础因素×权重+该县市区投入因素/∑各县市区投入因素×权重)×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县市区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绩效调节系数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综合考虑相关基础因素、工作进展情况等,参照以上计算公式对省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补助资金进行测算分配。
2.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照在园幼儿数、补助标准和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计算。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现行基准定额为600元/年·人,所需资金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实施方案》执行。
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园)学前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该县市区(园)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人数×学前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3.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数、补助标准和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计算。现行补助标准为1000元/年·人,所需资金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分担比例按《实施方案》执行。
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该县市区(园)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二)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核定各省的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在园儿童人数及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地区中央分担80%,地方分担20%;其他地区中央分担60%,地方分担40%。省级财政在中央核定标准基础上,核定省对市县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我省应承担中央核定标准的部分和省级核定标准超出中央标准的部分,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省与市县财政承担,分担比例参照《实施方案》执行。各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高出省级核定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省级财政根据省对市县补助标准、享受免保育教育费的在园幼儿人数、分担比例和上年资金结余情况等,安排省级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
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园)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该县市区(园)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人数×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公用经费财政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等标准,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本市州(含所辖县市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逾期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绩效因素得分。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以及审计、财会监督(含财政部湖南监管局)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工作目标,以及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预算级次及时分配下达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对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文件后三十日内分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对于省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内分配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资金分期下达预算;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下达。
第十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时,应当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实际情况,做好统筹安排。其中: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补助资金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倾斜,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确保各项资金及时落实到位、使用管理安全高效。
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地区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及时足额拨付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到位。
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中央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和部门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中。
第十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